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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被盜之後……

  • 發佈時間:2016-05-06 09:17:19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杜成一趙桂艷

  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黑龍江省富裕縣紹文鄉公議村農民劉成雙外出歸來,發現家門虛掩,房中一片狼藉,顯然是被小偷“光顧”過了。報警之後,經過警方與老劉共同清點,被盜財産價值3.5萬多元。面對鄰居們關切的詢問,老劉卻悠悠然地從身上掏出一張保險單,説他已對家庭財産投保了盜竊險,請鄰居們不必擔心。於是,大夥都為老劉感到慶倖。

  事發一星期後,老劉見警方未能迅速破案,便持保單到保險公司索賠。然而,出乎老劉的意料,保險公司拒絕了他的要求。

  我國財産保險合同條例第15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在保險法理論中,這稱為出險通知義務,如果投保人未能積極履行這一義務,致通知延遲,保險人免予承擔責任。在《家庭財産保險附加盜竊險條款》中,對老劉所遇情況的出險通知義務的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參加保險的人們總以為把保險費如數一交就萬事大吉了,而往往忽略了作為投保方應承擔的“危險增加通知”、“出險通知”、“防災減損”等義務,結果往往像老劉一樣不能獲賠。在此,筆者提醒廣大農民朋友,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請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險公司,並提出索賠請求。這將有利於保險公司迅速查清事實真相,核準損害的原因、程度和數額,以便儘快理賠實現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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