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商銀行違規以貸轉存
- 發佈時間:2016-04-29 17:5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9日訊 據銀監會網站消息,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以貸轉存,貸款資金充當保證金,虛增存款規模;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被中國銀監會朔州銀監分局經濟處罰40萬元。
處罰依據為:《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會﹝2012﹞3號)第一項第一款“不得以貸轉存。
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業務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存為存款”的規定;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中第二項:“商業銀行不得採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條“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迴圈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規定。
以下為處罰全文:
朔州銀監分局行政處罰資訊公開表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朔銀監罰﹝2015﹞1號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個人姓名
單位
名稱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蔡奪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以貸轉存,貸款資金充當保證金,虛增存款規模;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
行政處罰依據
《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銀監會﹝2012﹞3號)第一項第一款“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業務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存為存款”的規定;根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中第二項:“商業銀行不得採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中第六條“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迴圈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第十條“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
經濟處罰40萬元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朔州銀監分局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