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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産權須優化公共政策

  • 發佈時間:2016-04-29 03:00:2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一是可提供低成本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降低維權者的邊際成本。二是建立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提高維權者的邊際凈收益以鼓勵維權積極性

  4月26日是第16個世界智慧財産權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佈的白皮書顯示,2015年全國法院積極履行智慧財産權司法審判職責,全年共審結各類智慧財産權案件超過14萬件,比上年增加一成多。

  現代發展經濟學在對窮國與富國進行大數據的對比研究後發現,貧富的差距不在於資源稟賦的差距,而在於産權制度的保護。對我國而言,高度資源和投資驅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已難以為繼,保護智慧財産權才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基礎保障。我國一直高度重視智慧財産權保護,近年來通過司法保護等手段取得了顯著成效。

  但應該清醒地看到,我國智慧財産權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還存在不小的差距,現有的法律體系還不能滿足智慧財産權保護的現實需要,例如智慧財産權維權難,週期長、成本高、賠償低。筆者認為,構建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制度,需要優化維權與侵權兩者之間的博弈關係,設計出一套有利於維護權利人合法權利、打擊侵權人不法行為的公共政策。

  利用法律制度的強制力來界定和保護産權是一項“社會發明”,能夠充分提升經濟效益和社會總福利。而對産權的保護,主要是指對産權的“排他性”進行有效保護。可以説,如果不建立對産權利用的排他性權力體系,就很難有合理的經濟秩序。不過,“理性經濟人”總是基於“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來做出決策行動:當控制和保護産權的“邊際成本”高於其帶來的“邊際收益”時,産權將被放棄,市場也不會有效地配置這樣的資源。具體到智慧財産權司法保護上來,維權者因為打官司週期長、成本高、獲得賠償低,往往“贏了官司輸了錢”。久而久之,不少維權者即使被侵權也不選擇訴諸法律,而侵權者因為損失小、獲利多,侵權行為變得有恃無恐。

  毫無疑問,智慧財産權中的保護與侵權存在此消彼長的博弈關係。博弈論告訴我們,在“承諾博弈”中的“承諾”(法律的懲罰),需具有可觀察性和可執行、可被“信任”,才能達到“威脅”的目的,否則所謂的“威脅”只不過是句唬人之語。換句話來説,只有“可執行的威脅”,才是有效的“承諾”。比如:公共場所吸煙問題,罰款是“可執行”的,而“判刑”是不可執行的。“有法可依”必須加上“有法必依”,才能贏得法律應有的尊嚴。

  當然,智慧財産權保護中“可執行的威脅”遠比公共場所吸煙罰款複雜,涉及取證難等特殊性。但從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博弈關係等出發,並充分考慮實際落實情況,可以設計出一套良好的智慧財産權保護的公共政策。一是可提供低成本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體系,降低維權者的邊際成本。例如降低維權者初期訴訟收費的門檻;優化法律程式,縮短判決週期;簡化法律程式、縮短司法時間,提高對判決結果的執行力等。二是建立高額的懲罰性賠償機制,提高維權者的邊際凈收益以鼓勵維權積極性。例如:提高法律賠償額度,建立類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以一罰十”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而且,對於侵犯智慧財産權的一方,要設計一套懲罰制度,令其非法攫取智慧財産權的“邊際成本”要遠遠大於其“邊際收益”,從源頭上消除攫取行為的獲利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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