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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境外非政府組織 在華活動納入法治軌道

  • 發佈時間:2016-04-29 03:00:1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 (記者黃小希)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8日下午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巡視員郭林茂、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郝雲宏2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上,回應了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相關的熱點問題。

  ——制定法律是否意味政策“收緊”?

  張勇表示,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華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目前據不完全統計,有近萬家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絕大多數境外非政府組織為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交流、交往、合作,為推動中國幾十年來的改革開放事業和整個社會的進步作出了積極貢獻。中國對境外非政府組織來華開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積極、開放和歡迎的態度。但毋庸諱言,有極少數境外非政府組織企圖或者已經做了危害中國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事情。

  “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納入法治軌道,這是中國推行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張勇説,“我相信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夠使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更加順利、有序開展,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在這部法律的規範引導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有力的保障。”

  ——為什麼由公安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

  郭林茂説,任何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體制。中國公安機關有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公安機關還有戶籍管理、國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國人在華活動管理等管理職責。因此,公安機關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華活動方面,有豐富經驗。同時,公安機關在監督管理及服務境外非政府組織的過程中必須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對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規定。

  ——為什麼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郭林茂介紹説,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可根據業務範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立。“既然代表機構放開,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如何做好過渡工作?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郝雲宏表示,距離法律施行還有一段時間,作為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在履行好職責方面還有大量工作要做。“境外非政府組織關心的申請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臨時活動需要哪些具體程式和辦法,我們會抓緊研究出臺一套辦法,在適當時間通過網站對外發佈,提供指引。”

  郝雲宏説,“隨著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頒布和實施,我們還是要圍繞便利和服務,跟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積極研究過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這段時間,保證他們的活動繼續開展。法律實施以後,只要他們依照法律規定補充有關的材料,我們會繼續作依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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