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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發紅包 可以要求返還嗎

  • 發佈時間:2016-04-27 13:39:00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陜西省安康市太山廟鎮兩幹部為搶十幾塊錢的微信紅包發生肢體衝突,縣紀委對此立案調查。據新聞報道,事發當晚,太山廟鎮政府工作人員謝某正在宿舍吃飯,這時微信群中該鎮政府幹部李某發了一個20元的紅包,謝某隨手一點就搶到了18.42元。李某在微信中要求謝某返還搶到的紅包,兩人為此爭執起來,李某一拳將謝某眼睛打傷。

  微信紅包這兩年非常流行,因為微信搶紅包發生爭執的不止這一件,那麼,發出微信紅包後究竟能否要求搶紅包者返還呢?微信紅包帶有支付、轉賬的功能,發紅包不是一種可以單純定義的法律行為,而發出微信紅包後是否能夠要求搶紅包者返還,關鍵就要看發紅包的法律性質。

  轉賬紅包發錯對象,有權要求返還

  微信紅包有支付、轉賬的功能,實踐中,常有人通過微信紅包進行錢款支付,如果發紅包是用於向特定人進行支付、轉賬,在這個過程中,若發生支付錯誤的情況,可以要求收到紅包者予以返還。例如,甲借給乙50元,乙欲通過微信紅包向甲還款50元,但因為乙操作失誤,將50元紅包錯發給了丙,此時乙可以要求丙返還。

  轉賬紅包發錯對象,有權要求收到者返還,其法理基礎在於,發紅包轉賬是一種指向特定人的法律行為,錯收紅包者屬於不當得利——即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無贈與合意的發紅包,有權要求返還

  在排除點對點發紅包用於特定支付、轉賬的情況下,發出微信紅包是一種贈與行為,而贈與是否成立首先要取決於贈與人與受贈人是否有贈與合意。例如,有網友建立捐贈微信群,建群時向加入的人表明,該群建立的特定目的在於向某一特定人捐贈善款,微信群中好友通過發紅包捐出自己的善款,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微信群中好友搶其他人發出的善款紅包,發紅包者有權要求返還,其法律依據在於發紅包者與該搶紅包者之間無贈與合意,搶到紅包屬於不當得利。

  在民法上,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贈與雙方可以訂立書面合同,也可以通過口頭承諾完成,但贈與合同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贈與合同不能成立;同樣,如果贈與人無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錯誤接受的,贈與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在上文所舉案例中,微信好友通過發紅包向某一特定人捐贈愛心,在這種情況下,微信好友與該特定人之間形成了贈與合意,除此特定人之外,並未與其他加入群中的好友形成贈與合意,如果有好友搶紅包,在無贈與合意的情況下,屬於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排除紅包不當得利,撤銷贈與有條件

  在排除搶紅包者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微信發紅包應屬於一種贈與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我們通常加入的微信群,大家彼此熟識,為活躍氣氛,增加群的黏合度,常發發紅包,在這種情況下,發紅包者理應知道,他是在面向群中所有好友發出贈與,群中好友均有機會搶紅包,即均有機會與其達成贈與合意。在這種情況下,要求返還紅包即撤銷贈與,而我國民法規定,撤銷贈與是有條件的。

  法律賦予贈與人以任意撤銷權,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目的是賦予贈與人財産權轉移之前以悔約權,使贈與人不致因情緒衝動、思慮欠周而錯誤贈與。任意撤銷權須在財産權轉移之前行使。同時法律賦予贈與人以法定撤銷權,即在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利益時,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三種情況下,贈與人可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贈與。據此,陜西太山廟鎮幹部李某在微信群中發20元紅包,屬於一種贈與行為,其應當知道群中好友包括謝某均有機會搶到紅包,接受贈與,在謝某搶到18.42元紅包後,贈與合同成立,此時如不存在法定撤銷情形,李某便無權要求謝某返還。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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