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莫忘補上國際稅收課
- 發佈時間:2016-04-21 07:31:23 來源:新華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如今,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走出國門,與此同時,以打擊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為主旨的G20稅改正不斷深入。國際稅收,這個事關很多企業生存發展課題的專業性迅速凸顯:如何避免國內外重復徵稅、稅收免抵怎麼操作、企業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怎麼區分……4月19日,正值全國稅收宣傳月期間,徐州市國、地稅局請來一批專家,為該市13家“走出去”製造業企業高管現場答疑,很多問題頗有普遍性。
近年來,中國企業在跨國經營中遇到的稅收問題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和專業化。以徐州為例,近85%的“走出去”企業是2008年後才跨出國門,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下的佔50%左右;半數以上企業處在沒有實際經營、籌建期或登出等非正常狀態;對國外稅收制度缺乏系統了解,境外經營發生稅收爭議時往往不知道利用稅收協定待遇、政府之間雙邊磋商機制等手段維護自身的稅收權益。
徐州市國稅局副局長高雲增舉例説,一家企業到印尼從事電力專業技術服務,按我國相關規定在國內適用增值稅零稅率,但因為企業不了解政策而繳納了6%的增值稅,在印尼又被徵收了10%增值稅。後來在稅務部門幫助下,這家企業避免了每年37.5%的雙重稅收。
徐工集團公司副總裁吳江龍坦言,一些國際稅收問題沒有清晰的解決方案,給“走出去”事業帶來了干擾。比如收購德國企業後,公司派出6位高管,他們在國內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到了德國還要將中德收入合併計算再次繳納個稅,明知不合理,卻又不知該如何解決。
宗申集團今年將在印度設立新的生産基地。公司韓總會計師説,出口業務受物流、關稅等影響,到出口目標市場辦廠可避免這種紛擾,但不清楚境外企業利潤匯到國內有沒有相關優惠政策。
省地稅局姚振標處長回應道,國際稅收實踐非常複雜,必須個性化對待。較多困擾我省“走出去”企業的重復徵稅問題,既損害納稅人利益,也不利於國際間資本和技術的流動。目前一般通過兩個或多個政府之間訂立雙邊(多邊)稅收協定,或者通過一國政府在國內稅法上單方面給予優惠的辦法,即稅收抵免來解決。我國已與104個國家地區簽訂了稅收協定,如果在這些國家遭遇稅收歧視,可以通過兩國政府和相關機構的磋商來解決。
“企業‘走出去’,必須高度關注稅務考量。”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收處處長黃曉裏建議説。橫向看,既要了解我國稅收政策,還要了解東道國有哪些投資優惠、有沒有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有哪些優惠待遇等。縱向看,應考慮國外經營組織形態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走出去”是綠地投資還是股權並購;除了機器設備投資,無形資産在國外有沒有收益;投資退出採取清盤還是轉讓等,不同選擇就意味著不同的稅收負擔。
黃曉裏提醒,“走出去”企業要高度關注最新動態,比如轉讓定價問題,曾有一家央企為中標中東地區一個油田開採項目,將投標價壓得很低,通過採油根本無法彌補,試圖通過轉讓定價賺回來,這種做法在新規下可能越來越難。再如,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的做法也可能無法繼續,如果一家一兩個人的公司控制大量資産和利潤,顯然與其功能不匹配,按照超額利潤分析法可能被徵稅。
本報記者 生 余
本報通訊員 益慧 孫軍 士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