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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好的職務發明獎勵哪能説沒就沒

  • 發佈時間:2016-04-21 02:29:4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盛 利

  受聘某企業從事結構設計,並先後參與完成29件專利,卻得不到約定的效益獎勵,職務發明人江凱將所在企業告上法庭。在企業內部職務發明獎勵規定不明確,並且拒絕證明涉案專利已投入生産經營的情況下,法院最終依照《專利法》和《專利實施細則》等,計算出職務發明人應得獎勵額度,並判決企業依法支付職務發明獎勵及報酬。

  4月20日,四川省智慧財産權工作領導小組公佈了去年四川省十大智慧財産權保護典型案例,上述職務發明獎勵、報酬糾紛案位列其中。

  在當日召開的2015年四川省知識産品保護新聞發佈會上,四川省高院副院長謝商華介紹,案件中的職務發明人江凱于2011年受雇于成都某電子技術開發公司研發中心從事結構設計。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該企業先後獲得“多功能控制器”“網管迷你光機”等30件外觀設計專利,江凱為其中29件的專利設計人之一。2012年3月該電子技術公司出臺規定,明確“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可江凱發現該企業並未支付自己職務發明的獎勵和報酬,隨即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此案經成都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江凱參與了相關涉案專利的設計工作,依照《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專利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等規定,企業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獎勵和報酬。同時,在該企業制定的《研發中心技術人員部門效益獎金實施辦法(暫行)》中記載,企業應在專利被授予後,通過包含在工資中的“部門效益獎金”形式,向職務發明創造者按月發放獎勵,但企業工資發放表顯示該項獎勵並未兌現,據此認定該企業並未就涉案專利向江凱發放獎勵。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由於企業內部的《效益獎金實施辦法(暫行)》未明確職務發明獎勵的數額,被法院視為“未規定”職務發明獎勵,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認定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情況,按照“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並且“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的規定,最終計算出每件涉案專利獎金為1000元,按照江凱參與程度計算其應獲得獎勵為9667元。而在案件審判中,該企業還通過不提供涉案專利産品實物的方式,拒絕證明涉案專利已投入生産經營。但法院又根據企業官網“客戶案例”“供應産品”“産品展示”等欄目已展示的7件涉案專利産品,且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該企業已將7件涉案專利投入生産經營,最終綜合考慮全案各種因素,酌情確定該企業應向江凱一次性支付職務發明報酬2萬元。

  此案最終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涉案企業應向江凱支付獎勵及報酬29667元。該企業上訴後,四川省高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科技日報成都4月2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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