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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合同上“住宅”變“公寓”

  • 發佈時間:2016-04-20 09:31:23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華西

  成都的劉先生最近為了購房合同上的兩個關鍵字和開發商較起真來。劉先生發現在自己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購商品房的開發商工作人員改掉了合同中的一個詞,使他的房屋使用性質由“住宅”變成了“公寓”。劉先生要求對方給個解釋,開發商工作人員稱“公寓”和“住宅”沒太大的差別,是銷售人員個人疏忽造成。而劉先生提出的“起碼賠我一台彩電,表明一個道歉的態度”的要求則被開發商拒絕。

  住宅合同簽好被收走

  劉先生是金牛區一家醫院的醫生,在離單位近的城西看過幾個樓盤後,最終看上了位於青羊區蜀鑫路的“海亮樾金沙”。劉先生説,去年12月中旬去售樓部選房,銷售人員透露了他們的樓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住宅,一種是公寓,産權都是70年。劉先生當時並不太了解差別有多大,但他態度卻很明確,“當然要住宅”。

  他選下其中一棟樓的1601房,當時售樓小姐亦明確,這一套肯定是住宅。記者看到雙方購房合同“主合同條款的補充約定”一頁“商品房基本狀況”中明確:根據房屋産權面積測繪成果報告,該商品房設計用途為“住宅”,如房屋面積實測報告書對商品設計用途改變的,以報告書載明的設計用途為準。

  合同簽好後,售樓小姐稱需暫時收走,要拿去蓋章,大概過兩周左右的時間再返還。不久,售樓小姐就電話通知他去取回合同。劉先生説自己沒什麼買房的經驗,而且合同頁那麼厚,根本沒考慮去細看,心想合同都簽字了,對方應該不會有什麼“小動作”。

  但直到他前去公積金貸款中心辦手續時,工作人員輸入他購房的具體資訊卻告訴他,其所購房屋並非住宅而是公寓。劉先生頓然覺得詫異,趕緊拿出購房合同原件端詳,這才發現合同有了很不起眼的一處更改:合同中本來勾選的“住宅”一項被打了個叉,重新勾選了“公寓”一項。而拿回合同後,他完全沒注意到這個更改的細節。

  “我難以接受。如果開發商一開始明確並如實地告訴我這是公寓,不是住宅,我肯定不會買。怎麼可以用誘導欺騙的手段對待我呢?”劉先生説。經過諮詢律師,劉先生提出一個索賠訴求,他自認為要求並不高,“賠償我一個彩電,表明一個認錯的態度。”但到目前為止,沒有得到開發商的回應,也沒人向他道歉。售樓人員朱小姐告訴他,現在公司房價漲那麼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議。

  售樓人員:稅費無差

  劉先生在獲知合同被更改後第一時間聯繫了當時的售樓人員朱小姐。開始,朱小姐稱,這個項目裏只有朝北的房子才是公寓,朝西的是住宅。但劉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後經過查詢,朱小姐又答覆他的1601房確實産權性質是公寓。而且同一樓層,和1601朝向、戶型完全一樣的1606卻是住宅。對於他的疑問,朱小姐讓他寬心,“只是房屋使用用途為公寓,稅費和後期物業管理費都是一樣的。”

  果真如此麼?記者就此致電朱小姐,後者則以休假為由而讓記者諮詢售樓部熱線。但幾分鐘後,朱小姐馬上聯繫上劉先生,稱他們負責的經理會跟他聯繫。但據劉先生稱,其負責人至今仍未聯繫過他。

  律師觀點:存在欺詐

  四川蓉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茂輝認為,住宅與公寓雖然目前在國內兩者實際差別不大,但仍屬於不同的使用用途。開發商如果在出售房屋前未明確標注屬於公寓,那麼在合同達成階段就存在一定的欺詐行為。如果購買者不願意履行協議,可以要求達成協定自身所受損失的賠償。不過這就涉及一個問題,如果雙方達成協定階段要毀約,購買者就得證明自己的損失有多大,所以劉先生的訴求,很可能得不到開發商的回應。

  業內人士:差別在保值率

  從事房屋銷售的業內人士透露,在高層住宅小區內,一般都有“住宅”和“公寓”兩種性質的商品房,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定性,兩者存在區別。

  “公寓”和“住宅”差別到底在哪?記者查閱了相關文件規定,《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公寓的名詞解釋是:除日照要求外均滿足《住宅設計規範》和《住宅建築規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一類特殊的生活單元。按照該規定,“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日照不低於2小時(三環路以內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於1小時)”,達到這個日照要求的房屋才能稱為住宅,而公寓則達不到這樣的要求。

  成都二手房銷售人員黃先生告訴記者,在售賣二手房的時候,房産證上標明為公寓或者住宅,買家會比較在意。因為游標準不同,售賣時住宅類公寓價格會受到一定影響,所以兩者的更大差別在於住宅性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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