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執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復函
- 發佈時間:2016-04-14 11:30:42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於執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蘇環辦〔2016〕3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焦化企業産生的污染物成分複雜,廢水毒性較大。《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4.1.5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熄焦和高爐衝渣等過程中水污染物轉移擴散至大氣中,造成大氣污染。凡用於洗煤、熄焦和高爐衝渣等過程的廢水水質均應符合《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6171-2012)4.1.5的規定,包括熄焦迴圈水。
特此函覆。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8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