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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貨交易所:取消有價證券充抵保證金最長期限限制

  • 發佈時間:2016-04-14 06:32:07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廣州日報訊 4月13日,上海期貨交易所(下稱上期所)發佈了修訂後的《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等九個實施細則,引入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即時入場,優化交割貨款付款方式,取消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最長有效期限制,取消紙質倉單等。

  上期所表示,為確保各實施細則平穩過渡,修訂後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即時入場的規則(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標準倉單作為保證金的有效期規則(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七十二條)、交割貨款收付規則(涉及《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第五十九條),自2016年9月27日(含該交易日連續交易時間,即9月26日21:00)起實施,其他修訂規則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上期所為有效提高市場資金使用效率,決定優化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的制度,並對結算細則作相應修訂。該修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明確會員在當日收市前辦妥標準倉單交存手續後,該筆實際可用金額在盤中可即時劃入會員結算準備金中。充抵當日採用兩次核演算法,即收市前,標準倉單的市值先按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品種最近交割月份期貨合約的結算價核算;結算時,再按照基準價重新核定市值。二是取消有價證券每次作為保證金使用最長期限(6個月)的限制,使用的期限不超過交易所規定的該有價證券的有效期即可。

  為在結算業務各環節高效運作的同時,確保結算風控水準,上期所在交割貨款流轉環節優化了相關流程和方式,主要包括:一是增加交易所自動內轉買方會員交割貨款的許可權,以避免實際操作中會員可能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支付貨款而釀成交割違約風險的情況。二是增加銀行劃轉作為期轉現貨款的劃轉方式,拓寬會員資金劃撥渠道,提升資金和倉單的流轉速度,便利會員的資金管理。

  此外,隨著電腦的普及和電子商務的發展,上期所決定取消紙質倉單。(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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