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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人的預付款今後先交由監管銀行管理

  • 發佈時間:2016-04-08 02:29:37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蘭州晚報訊(記者趙文瑞)4月7日,記者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産管理局獲悉,繼“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啟動後,自本月起,我市將正式開始執行又一項“資金監管”程式——《蘭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效期兩年。《規定》明確,今後房地産開發企業若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産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若房地産開發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騙取工程建設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內的款項,以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改正,暫停商品房預售和預售資金撥付,情節嚴重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同時將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公示,並作為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每個預售項目對應一個專用賬戶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簡單説,就像商品房買賣中的“支付寶”,房地産開發企業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在竣工驗收前銷售,預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按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及後續付款(包括預售商品房按揭貸款)等預購房款,都將納入監管,由指定的監管銀行對這部分預購房款進行專款專戶管理,房産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工程竣工驗收後止。房地産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時,監管部門、房産開發企業及監管銀行三方須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協議書》,在監管銀行設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一個監管專用賬戶對應一個預售項目,若同時涉及幾個預售項目,必須開設相對應的專用賬戶。已經發生銷售行為的,監管專用賬戶不得變更。監管部門將定期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買房人先拿《商品房預售資金繳納通知書》後再繳錢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後,對買房人而言,辦理手續時的部分程式也發生了變化。買房人支付預售款項時,須持該開發商開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繳納通知書》,到監管銀行將預售款存入監管專用賬戶內;憑繳款通知書回執及銀行進帳單(繳款回單)向預售人換領繳款票據。買房人申請購房貸款的,發放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將貸款直接劃轉至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對買房人來説,該《規定》實施後,無疑吃了一顆“定心丸”,不用擔心開發商會“跑路”。

  實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後,買房人如果有了中途退房的想法,之前繳納的預付款該怎麼要回呢?會不會很繁瑣?《規定》對這種情況也做了説明:預售雙方達成退房協議並已辦理相關退房手續的,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撤案程式辦理,經審核準予撤案的,監管部門將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監管銀行解除對該部分房款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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