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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好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

  • 發佈時間:2016-04-01 00:30: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王延中 龍玉其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收入差距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出現這種收入差距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與不公平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國際經驗表明,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大於其他措施。有關研究表明,發達國家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大於稅收。

  ●由於長時期的利益積累和影響因素的複雜性,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發揮不可能一步到位,決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緊密結合併適應我國當前階段的經濟社會背景,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必須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出發點和著力點,必須“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規範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調節力度”。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防範勞動者及社會成員社會風險、緩解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安排。進入21世紀特別是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未來需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再分配功能。

  社會保障是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

  收入差距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出現收入差距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與不公平無疑是重要原因之一。

  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體現在收入分配的多個層次中,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甚至三次分配,其中,社會保障在收入再分配方面的作用更加明顯。在再分配領域,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和調節作用,運用社會保障的資源和機制,扶弱濟困,保障各類風險;通過政府對社會保障的財政轉移支付機制和社會保障的資金籌集與待遇支付機制,實現對弱者和貧困人口的直接幫助,進而實現不同人群之間的收入分配調節。其中社會保險通過權利與義務關係的非完全對應性進行資金籌集與待遇支付,可以體現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由於顯著的福利性,其收入分配調節作用更加明顯和突出。

  國際經驗表明,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要大於其他措施。有關研究表明,發達國家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大於稅收。作為福利國家的瑞典,其調節收入分配的措施主要是社會保障,其所起的作用高達80%以上,而稅收所起的作用只佔10%左右。德國社會保障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要比稅收顯著。美國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更多地依賴於稅收,當然社會保障所起的作用也非常突出,美國的基尼系數下降的過程中社會保障的貢獻高達40%以上。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中起發揮了關鍵作用,日本政府通過對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調整與改革,改善了初次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狀況。

  社會保障已經發揮著調節收入分配的積極作用

  近些年來,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保障方面,先後建立了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積極推進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在注重資金保障的同時,越來越重視老年服務保障。尤其值得指出的是,2015年,中央決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利於縮減“待遇差”、促進社會公平。在醫療保障方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基本建立,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將逐步趨於整合。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建設也邁出重要步伐。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覆蓋人數趨於穩定,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的監管、服務不斷完善。

  隨著各項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實現了制度全覆蓋。醫療保險制度率先實現覆蓋全民,編制了世界上最大的醫療保障網路。

  隨著我國不斷加大社會保障財政投入,社會保障的待遇水準明顯提升,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果日益明顯。國家連續11次上調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準由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連續較大幅度調整基本養老金。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在醫療保險方面,2014年,城鎮職工有15.2億人次享受醫療待遇,城鎮居民有4.2億人次享受醫療待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比例分別達到80%以上和70%左右,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當地居民年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看病貴的問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方面,享受待遇的人數和待遇水準也大幅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準穩步提高。

  我們的調查發現,越來越多的人成為社會保險受益者,社會保險待遇成為個人和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2011年,個人社會保險所有待遇佔個人全年收入平均14.5%;社會保險待遇佔退休者收入的比重更高,為43%。通過調查樣本2012年社會保險年收入轉入總體年收入前後的基尼系數變化情況來看,社會保險收入轉入前,全部樣本的年收入基尼系數為0.547,社會保險收入轉入後,基尼系數為0.512,可見,社會保險轉移收入具有比較明顯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轉入前後基尼系數下降了6.4%。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項目不需要個人繳費,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和社會捐贈,按照特定人群的生活需求進行分配,因而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也十分顯著。

  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調節收入分配的效果還不理想。一是政策宣傳不到位,覆蓋面不足。對社會保障的認知與了解程度是影響城鄉居民參與社會保障(主要是社會保險)的重要因素。一些民眾對社會保險制度並不十分了解,尤其是一些中低收入群體和文化程度較低者、農村居民。還有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參加社會保險,一些貧困人口沒有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中來,更有大量的人口沒有享受到應得的社會福利。二是社會保障發展不均衡。針對貧困人口和弱勢群體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發展不足,有限的財政投入偏向於社會保險而導致對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投入的不足,自然影響到社會保障整體的收入再分配效果。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面向城市人口,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仍然滯後,不利於發揮社會保障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公職人員由於其職業的優越性而獲得較高水準的社會保障待遇,一些低收入群體、非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狀況不理想。三是社會保障制度設計不完善。現行許多社會保障項目是為部分人員“量身定做”,相互分割,缺乏共用性,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在籌資方面,責任分擔機制不合理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政府財政投入機制的不完善也不利於收入再分配。在待遇方面,目前社會保障的待遇以繳費確定模式為主,待遇享受與繳費的關聯性較大,不利於貧困人口提高收入。

  更好發揮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的建議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為促進經濟體制改革、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基本民生等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解收入差距擴大、調解收入分配的作用。但是,調查對象對社會保障制度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中的作用及對目前社會保障制度的總體滿意度評價不高,社會保障制度距離公眾的心理預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並認真解決上述這些問題。

  第一,加強社會保障政策宣傳引導,積極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尤其是要通過各種措施支援一些弱勢群體和低收入者、貧困人口擁有社會保障,使社會保障成為這些人的風險化解機制和生活保障機制。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大已進入攻堅階段,需要重點支援的對象包括農村居民、農民工、老少邊窮地區居民、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這些群體中相當一部分人對社會保險的認識不是特別清晰,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宣傳引導,降低其參保顧慮。

  第二,打破戶籍壁壘,推進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與制度整合。應該以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為突破口,深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會救助制度的城鄉統籌發展。未來應該提升基本社會保障的統一性,加強制度整合,縮小群體差距。

  第三,強化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屬性。人們對社會保險制度的總體滿意度和緩解收入差距的效果總體評價較低,充分説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待遇不公平性不斷挑戰人們的忍耐極限,人們更加注重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與公正性,未來需要進一步強化基本社會保障的公平屬性。

  第四,完善社會保障財政投入與轉移支付機制。在保持社會保障財政資金的適度總量的同時,要完善財政投入機制,明確財政投入的重點方向和領域,加強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和中西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

  第五,完善社會保險的制度設計。在籌資方面,應該對中低收入人口和貧困人口給予特別支援,適當降低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率。應該加大社會統籌的成分,適當降低個人賬戶的繳費比例。探索“累進”的繳費方式,收入越高,徵繳的比例越高。建立籌資機制與待遇補償機制的有效聯動機制,較好地發揮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以養老保險為例,可以建立待遇享受與待遇適度關聯的“累退”型待遇享受機制,探索建立適度的最低待遇擔保機制。

  在具體的社會保障項目方面,未來需要重點推進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發展,進一步發揮我國社會保障的收入再分配作用。

  在養老保障方面,要遵循“人人參與、人人出力、人人享受”的原則,著力推進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需要建立合理的責任分擔機制,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籌,建立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繼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優化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加強和改進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提高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逐步建立高齡老年人口基本養老服務照料制度。

  在醫療保障方面,要加快推進城鄉居民醫保政策和經辦管理的整合;改進個人賬戶制度,逐步把個人賬戶資金納入門診統籌,提高參保人門診看病的報銷範圍和比例;完善醫保費用支付方式的談判機制,加強對醫療服務行為的全流程監管和內在約束;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發展多元醫療保障體系。

  當然,我們也不主張社會保障的“平均化”,防止矯枉過正,應當在強調勞動者和社會成員個人自主責任的領域適當體現待遇與貢獻的“適度”差別。由於長時期的利益積累和影響因素的複雜性,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的發揮不可能一步到位,決不能一蹴而就,需要緊密結合併適應我國當前階段的經濟社會背景,積極穩妥地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處理好不同人群之間的利益關係,在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公平發展的同時,激發經濟社會活力。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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