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居住證可在津辦護照
- 發佈時間:2016-03-31 08:30:44 來源:天津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非津戶籍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的申請人,可到天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定居簽注除外)。
辦理時,16周歲以上申請人須攜帶居民身份證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原件;16周歲以下申請人須提交戶口本、一方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並在該監護人陪同下辦理。
本報訊(記者 趙榮君) 記者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獲悉,為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權益,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4月1日起實行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在津申請辦理因私出入境證件便利舉措。
該政策實施後,非津戶籍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的申請人,可到天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定居簽注除外)。辦理時,16周歲以上申請人須攜帶居民身份證原件、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證原件;16周歲以下申請人須提交戶口本、一方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並在該監護人陪同下辦理。
此外,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提示上述申請人辦理出入境證件時需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居住證持有人可在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人員範圍不包括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居住證持有人辦證窗口為河北區壽安街19號出入境管理局接待大廳以及濱海新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接待大廳;三是換發出入境證件的,要提供本人持有的在有效期內的出入境證件原件;四是辦理商務、探親、逗留等簽注類型的還須提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五是天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並在30日內製作簽發出入境證件。出入境證件申請仍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對被告知不予簽發出入境證件的申請人,依法享有在戶籍所在地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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