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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抵扣個稅?十年前就有相關規定

  • 發佈時間:2016-03-24 15:13: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早在2006年就有相關規定,只是在實踐中該政策少有用武之地

  近日,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我國要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比如説基本生活的這一套住宅的按揭貸款利息要扣除。”一時間“首套住宅按揭貸款利息將可減免個稅”、“馬上要出新政策,購房貸款利息可以抵稅了”之類的文章在網上紛紛傳播。

  但有稅務專家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根據現行規定,在計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時,住房貸款按揭利息是可以扣除的,對此國家稅務總局早有規定,這並不是一個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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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貸利息抵稅是新政?

  10年前就可“抵扣個稅”

  羊城晚報記者查詢到,其實在2006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已下發過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

  該通知第二條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該通知還明確:“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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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政”為何鮮為人知?

  另一種繳稅方式更划算

  既然住房按揭貸款利息早可抵扣個稅,那麼為何大家幾乎都一無所知呢?

  地稅部門專家秦權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有三個原因導致該政策幾乎未能派上用場,影響也被淡化。

  據秦權介紹,住房轉讓計徵個稅主要有核定徵收和據實徵收兩種。“據我了解,目前,全國只有北京等個別地方是據實徵收,即在納稅人轉讓住房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時,將支付的住房按揭貸款利息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進行稅前扣除。”秦權説。

  而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對其實行核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在稅收徵管實踐中,很多地稅機關都採取了核定徵收的方式。因為近年來,各地房産增值幅度都較大,核定徵收與據實徵收相比,前者繳納的稅款明顯要少,於是納稅人都普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繳納稅款,這樣,即便在購房時有按揭貸款利息支出,這時也都派不上用場。因此,大家也都感受不到。”秦權表示。

  房屋住5年以上免征個稅

  秦權認為,還有兩個重要原因導致該政策的影響被淡化。

  一個原因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一個原因是,目前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普遍存在由購房人負擔交易稅費的現象,但是按揭貸款利息的支付憑據卻在買房人手上,導致實際負稅人與支出憑據的分離,因此,大家對在個人購房按揭貸款利息的扣除上均感受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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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稅抵扣

  以後怎麼算?

  或在貸款期內分期扣除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樓繼偉在談到住宅按揭貸款利息稅前扣除時,均是在個稅改革之後這個語境中,因此,這種把住宅按揭貸款利息納入到綜合扣除標準中,是和現行把住宅按揭貸款利息納入到“合理費用”中扣除是有所不同的。

  前者,或是在稅改之後的個人綜合所得項目中、在貸款期內分期扣除。後者,現行政策是在住房轉讓所得項目中、在住房轉讓時一次性扣除。(記者 嚴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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