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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還需完善賠償制度

  • 發佈時間:2016-03-23 03:32:13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3月21日晚間,上交所發佈消息稱,終止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公司退市,中國股市10多年前即已出現,但大多是連續三年虧損公司。而*ST博元,儘管早已因連續虧損而“戴帽”,但此次上交所終止其上市的理由,是因為其出現了重大資訊披露違法。這在中國股市上還是第一家,這也顯示了管理部門堅決依法治市的鮮明態度。

  違法公司退市,這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退市標準之一。但在以往,管理部門對於此類公司的處理比較“溫柔”,或由交易所發一個不痛不癢的公開譴責公告,或由證監會對公司高管作出市場禁入或罰款的處理,而違法公司仍舊留在市場上。現在上交所將*ST博元推上祭臺,對於整個市場風氣的好轉,無疑將起到正面作用。

  管理層此前之所以對公司退市態度曖昧,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公司退市使中小股東受到連帶損害,而負有直接責任的控股股東反而一退了事,什麼損失也沒有。此次上交所在對*ST博元作出退市決定的同時,還提出投資者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ST博元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是,這並不是約束性條款,中小股東要獲得賠償,還面臨諸多困難,需要法律制度的進一步跟進完善。

  由於中國司法界缺乏集體訴訟制度,因此中小股東只能自行或者委託律師向侵權公司起訴,但大多數中小股東勢單力薄,往往煩難於訴訟程式複雜,訴訟時間漫長而放棄索賠。因此,更合適的辦法是,只要有一個股東起訴獲勝,其他情況相同的股東就可以比照獲賠。這樣可以省去諸多的社會成本,讓違法公司付出足夠代價。

  值得注意的是,像*ST博元這樣的公司,本已嚴重虧損,如果已經是一個空殼公司,那麼中小股東即使贏了訴訟,能否拿到賠償也充滿疑問。基於這種情況,在交易所對公司作出退市決定的同時,應該由司法機關對公司及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高管在法律框架內實行財産保全,防止他們轉移財産逃避法律制裁。

  □周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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