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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調查:花樣翻新的網路詐騙為何屢屢得逞?

  • 發佈時間:2016-03-20 10:10:4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 題:“炒股”“保健”“銀行卡透支” 花樣翻新的網路詐騙為何屢屢得逞?

  王茜 孫璽

  娛樂節目中獎、冒充QQ好友發佈虛假愛心傳遞、微信點讚詐騙、“猜猜我是誰”詐騙……近年來利用電信網路實施的詐騙犯罪不僅成為老百姓的煩心事,也給群眾造成財産損失和利益損害。

  公安機關前不久從實踐中梳理出了常見的48種電信詐騙手法,並向社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資訊也顯示:2015年,我國法院審理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在有關部門加大打擊力度、不斷發佈公眾提示後,這類案件為何依然層出不窮?人民群眾為何受騙上當?怎樣才能斬斷網路詐騙的黑手?

  網路詐騙花樣翻新 海外設點便於脫逃

  通過仲介註冊成立公司,招聘50余人,下設“客服部”“業務部”“操盤部”等部門,以“公司能調動大量資金操縱股市”“有實力拉升股票”等為誘餌,騙取股民交納數千元不等的“會員費”。不到一年時間共騙取344名被害人錢款共計376萬餘元。

  從網路上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資訊,聘用多人冒充中國老年協會、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員身份,以“促銷”“中獎”為誘餌,向一些老年人電話推銷“保健産品”,累計達3000余人次,涉及全國20多個省份,騙得錢款高達188萬餘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睿懿表示,不法分子利用“炒股”“保健”“銀行卡透支”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設計騙局,花樣翻新,迷惑性極強。更有甚者,還在海外設立窩點,便於脫逃。如福建省晉江市吳金龍等人發送“醫保卡出現異常”虛假資訊案。

  據介紹,吳金龍等人在寮國萬象設立詐騙窩點,通過網路電話向國內固定電話用戶群發送語音資訊,謊稱“醫保卡出現異常”。待被害人回撥時,冒充醫保中心工作人員謊稱被害人醫保卡涉嫌盜刷違禁藥品,套取個人資訊;謊稱被害人銀行賬戶存在安全問題,再冒充檢察機關工作人員要求被害人將銀行卡內的存款轉到指定賬戶進行“資金清查比對”。該案件涉案數額高達1019萬餘元。

  “網路詐騙花樣翻新,有的詐騙數額上百萬元、千萬元的案件已不鮮見,甚至已經出現了詐騙數額上億元的案件。有的企業被騙鉅額資金導致破産倒閉,有的普通群眾被騙走‘養老錢’‘救命錢’,導致輕生自殺。”法院有關人士説。

  網路詐騙“畫皮”難破 擦亮眼睛以防“鑽空”

  電信網路詐騙這種遠端非接觸性的犯罪正在給偵查破案帶來新挑戰。李睿懿指出,電信網路詐騙是伴隨著網路資訊發展而産生的一種新類型的犯罪,和傳統的詐騙犯罪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犯罪的智慧化程度較高。最初只是簡單的一對一撥打電話,發短信進行詐騙,現在逐步發展到利用網路改號電話、木馬病毒、微基站設備等高科技技術手段作案。

  ——空間跨度大,欺騙性更強。不法分子利用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抓住民眾心理,步步設套,詐騙的手法不斷翻新,使人防不勝防,較為多發的還有網路購物詐騙、重金求子詐騙、積分換話費詐騙等。在我國政法機關的不斷打擊下,現在不法分子將詐騙窩點從境內轉到境外,實施詐騙。

  ——地域化、組織化色彩明顯。現在,電信網路犯罪詐騙案件大多數是共同犯罪、團夥作案,各個環節分工明確,專業化程度高。同時,個別地區出現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地域化的趨勢。

  “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夠得逞,與一些被騙群眾防範意識不強、甄別能力不強有很大的關係。在網路詐騙偵破難度較大的情況下,廣大人民群眾首先要擦亮眼睛,相關部門也要加大宣傳力度,幫助大家提高警惕,加強甄別,以防對方鑽空子。”專家表示。

  緊急“止付”急盼生效 加強立法堵住漏洞

  專家認為,網路詐騙屢禁不止與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完善有一定關係。如電信詐騙涉案的銀行賬號在過去缺乏有效的緊急止付手段。很多受害人匯完錢款以後過了一段時間發覺上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以後,請銀行配合進行緊急止付。由於過去銀行內部缺乏法律依據,也沒有配套機制,所以沒有發揮有效的作用。

  李睿懿説,隨著打擊治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專項行動的開展,銀行在這一方面已經做出了根本性的改變和轉化。銀行的緊急止付機制已初步建立,並開始發揮積極效果,相信今後還將發揮更大作用。

  此外,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現有的立法及司法解釋不夠嚴密完善,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間。如法律規定,對每個對象懲處需確切查證其犯罪次數或者産生的詐騙金額。但是實際辦案過程中,很難查證每個犯罪嫌疑人撥打電話(發短信)的數量以及獲得的非法收益。

  專家建議,在現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應進一步明確整個團夥犯罪次數或非法收益達到定罪標準的,對同一窩點的撥打(接聽)電話、發送短信人員,以及明知他人實施電話、網路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援、費用結算、專門取款等幫助的人員,一律以詐騙罪定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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