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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責令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期改正的告知書

  • 發佈時間:2016-03-16 16:30:34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

  我局分別於2016年1月18日至20日和1月26日至28日兩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調查,發現你公司存在未按照標準規範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等問題。

  以上事實,有《關於上海重型機器廠有限公司違規、瞞報情況的調查報告》及《關於核電過渡段鍛件違規校形及核電試板探傷問題的初步調查報告》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關於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技術依據的規定。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未按照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進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禁止使用相關設計、設備,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根據該條規定,我局擬責令你公司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活動,並限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你公司如果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我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你公司放棄聽證權利。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周磊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遞區號:100035

  電話:(010)66556367

  傳真:(010)66556366

  特此告知。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3月14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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