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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侵犯植物品種權罪入刑

  • 發佈時間:2016-03-07 08:30:53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王澎

  種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核心産業,育種研發能力是種企重要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品種就是這一能力最直觀的體現,只有培育出優秀的品種,種企才有本錢在種子市場上大展拳腳。

  “目前,我國種業整體創新能力相對較弱,不能滿足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難以抵禦國外種業的衝擊。加快提升種業創新能力是發展現代種業的核心。”全國人大代表、山東聖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書平説,“提升創新能力,特別是提升原始創新能力,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是關鍵。”

  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建立了我國的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促進了種業的發展。“但從多年實踐看,現行的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制度相對於目前我國種業發展的實際已經嚴重滯後,新品種保護的水準較低,對假冒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處罰較輕,導致品種套牌侵權違法行為屢打不止,問題突

  出,嚴重挫傷了品種權人的創新積極性,制約了種業的健康發展。”王書平説。

  套牌侵權行為已經成為種業內人人唾棄卻屢禁不止的“痼疾”,連年來的市場打假、基地檢查行動逐步改善了種子市場環境,也讓套牌侵權行為有所收斂。“加快健全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解決套牌侵權問題。”王書平告訴記者,“建議儘快修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擴大保護作物範圍,提高保護水準,將實質性派生品種引入條例,加大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力度。”

  目前,由於巨大的利益驅動,加之現有法律法規對假冒侵權違法行為規定的法律責任僅限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責任,缺乏相應的刑事責任,行政打擊力度較弱,難以形成震懾作用。王書平介紹,縱觀國際種業,像美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荷蘭、智利、印尼等國都建有嚴格的新品種保護制度,這些國家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侵權者的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假冒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等智慧財産權的違法行為,我國《刑法》均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因此,王書平建議:“將侵犯植物品種權罪納入《刑法》。”

  從事套牌侵權的不法分子為逃避監管,多不辦理種子生産經營許可、不與農民簽訂合同進行侵權生産,並直接進村入戶銷售,對於這種行為僅靠行政執法手段,很難追根溯源,需要借助公安力量進行追查。“但目前《刑法》沒有相應的罪名,按照罪行法定原則,公安機關不能介入協助調查,導致許多案件難以取證,使得不法分子逍遙法外。”王書平説,“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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