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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2宗違法違規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 發佈時間:2016-03-04 16:59:24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3月4日電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日在例行發佈會上,公佈了2宗違法違規案件並作出了行政處罰。

  張曉軍表示,1宗為內幕交易案,泉州安盛船務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董事長郭某澤與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助理付某楠是黑龍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這一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深圳市國弘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某(與王婧為堂姐弟關係)在黑化股份重大資産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預案中被列為“交易對方”之一。王靖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使用“何某昔”名下證券賬戶買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額約1530萬元,實際盈利約150萬元;王靖使用其本人名下證券賬戶買入“黑化股份”,成交金額約222萬元,實際盈利約16萬元。在王靖開始交易“黑化股份”前一日,王靖與深圳國弘王某、郭某澤、付某楠聯絡接觸,且交易“黑化股份”行為明顯異常。王靖的上述交易行為構成內幕交易,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王靖違法所得1,662,256.82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另1宗為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開元資産評估有限公司在對山東好當家海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擬發行公司債券抵押擔保資産進行兩次評估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導致形成的評估結論不合理,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此外,自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出具日,好當家沒有在蘇山島海域投放海參苗,開元評估公司在進行評估時,沒有關注到該重大期後事項,存在未勤勉盡責行為,導致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重大遺漏。開元評估公司未勤勉盡責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根據《證券法》第223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開元評估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兩次評估業務收入共20萬元,並處以業務收入2倍罰款。對兩份評估報告簽字註冊評估師孟慶民、張革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張曉軍表示,證監會將持續對內幕交易及仲介機構違法等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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