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運用法律手段對家暴説不
- 發佈時間:2016-02-29 15:0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9日訊(記者李萬祥)反家庭暴力法將於3月1日施行。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家庭暴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之一、並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者的對無過錯方的賠償。但是,人民法院在對涉家暴民事案件中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及處理時存在困難。
“在我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不少當事人提出對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是最終認定屬於家庭暴力並得到相應法律評價的案件比例並不高。”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民六庭副庭長張爽如是説。
張爽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今天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介紹,家暴具有隱蔽性、複雜性、持續性等特點,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家暴並給予足夠的法律評價卻面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差、舉證能力弱;雙方時常存在互毆情形;雙方事後和好;案外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困難。如在原告馬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雙方均主張對方對己方實施家庭暴力,並主張對方應少分配財産。原告提交了其2014年6月5日-8日受傷就醫的病歷及診斷證明;被告則提交了煙灰缸、地板及椅子受損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的舉證都不能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均無法證明對方存在家庭暴力,共同財産應當平均分配,共同債務應當平均分擔。
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到,為了最大程度上維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西城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注重總結,把抵制家暴行為作為審判職責,對家庭暴力零容忍。一是對於存在家暴的一方認定為嚴重過錯,依法判處精神賠償金,並在財産分配、子女撫養權歸屬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二是積極協助調取出警記錄等直接證據作為認定依據之一。必要時,依職權向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當事人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鄰居調查取證。三是適當拓寬證據形式,家庭暴力加害人的書面保證、悔過書之外,具有認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證言、有旁證支援的視聽資料、網路聊天、微網志等電子資訊也將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四是保障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方的程式權利。法庭可以應受害人申請,充分聽取受害人陳述意見後,可以選擇保護性缺席審理,開庭時由其代理人出庭。在開庭審理時,如受害人與加害人已經分居,可對受害人現住址及聯繫方式保密。在受害人沒有條件聘請代理人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聯繫婦聯、法律援助中心為其指定代理律師。
張爽認為,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家庭暴力的性質和法律責任,並建立了多部門有效合作的干預模式,設立強制報案、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等多重制度利器,為家暴受害者築起一道堅固的安全保護屏障,可謂亮點重重。同時,張爽法官還認為,家庭暴力不再是個人隱私,而是一個重要又普遍的社會問題,絕不能以“保護隱私”作為藉口來對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進行姑息。反對家庭暴力、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事關國家發展、社會和諧、家庭幸福。保障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針對潛在的家暴受害者,張爽法官還在通報會上就收集證據、解決途徑、申請人身保護令等方面向他們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