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特殊理賠標準亟待出臺
- 發佈時間:2016-02-29 01:18:57 來源:金陵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金陵晚報記者 黃偉濤
金陵晚報“金融服務品質調查活動”開展剛剛一週時間,就接到了數十位市民打來的諮詢熱線:“我的保單上的資料不是我自己寫的,這樣合規嗎?”“我在某銀行買的理財虧損10%,和之前宣傳的高收益有很大出入,保存的證據是否有助於我起訴?”
我們發現,經過金陵晚報長期進行的金融知識宣傳,大家對金融産品的疑問已經不是簡單的“存單變保單怎麼辦?”,或者是“P2P理財哪家靠譜?”等簡單問題,更多的市民們開始關注起金融産品條款和金融機構員工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與此同時記者發現,相關法律法規的構建不全,也給很多案例帶來了難以解決的問題,讓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糾紛難以達成解決方案。
市民趙先生的案例就很典型。
2006年,趙先生在銀行辦理存款時經工作人員推薦購買了一份保險。“我知道這是一份保險,而且我知道買保險就是為了給生活買保障。”趙先生表示,沒想到10年後出了問題。
記者發現,這是一份某保險公司的人身壽險,保費20000元,保險期限為10年。
2016年,張先生拿著保單去保險公司去取保費,這才發現,保險公司的存單(第一聯)和他手上的保單(第二聯)中的保險期限竟不一樣!“我的保單上寫的是‘10年’,保險公司的存單上寫的是‘至65周歲’,且有明顯塗改痕跡。”
記者比對兩張保單內容發現確實如此。但保單合同上第一條就規定了保單是不能塗改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如何解釋?“他們説這屬於‘瑕疵’。”張先生很無奈。“我現在肯定能全額退保,但還希望獲得額外的賠償。”
記者諮詢了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張先生的情況全額退保肯定是可以的,甚至可能得到部分額外的補償”,該人士表示,“按以前的慣例,有時候會給等額保費同期的銀行定期存款利息。但這個補償現在還沒有一定標準,亟待相關監管機構領頭組織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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