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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標排放僅罰603元,到底是不是縱容?

  • 發佈時間:2016-02-27 02:10: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如果當地環保部門自認為嚴格依法處罰,那麼請儘快公開做出“603元”處罰的制度依據,並公開當地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畢竟此事已經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

  26日,中新網記者獲悉,江蘇省環保廳向社會公佈了2015年下半年該省的4起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其中,揚州高郵市光明化工廠因超標排放廢水,被處以603元的罰款。這一處罰結果立即引起輿論關注。

  這條新聞有三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其一,高郵漁政監督大隊曾對光明化工廠內的水土樣本進行過取樣,並送交江蘇省理化測試中心進行檢測,顯示化工廠樣本經檢測各項指標均不超標。然而,揚州環保部門卻檢查發現,光明化工廠存在排放廢水pH值超標等問題。這兩種檢測結果究竟為何不同?

  其二,“603元”這一處罰結果令人費解。眾所週知,去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提出對環境違法行為按日計罰、上不封頂。環保部門發現,該企業存在超標排放廢水、擅自超過環評年産量800噸未報批相關環保手續、危險廢物超期貯存等問題。存在這麼多問題卻只罰603元,何以服眾?

  其三,當地養殖戶的70畝魚塘疑因附近化工廠污染,出現了大量的畸形魚,必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但養殖戶似乎未得到賠償。既然當地環保部門最終認定光明化工廠存在超標排放廢水問題,這或許説明畸形魚與該企業有關。按理説,應該對養殖戶的損失進行合理賠償,但從報道中卻沒有看到。

  顯然,只有嚴格依法處罰環境違法企業,並讓該企業承擔應有的賠償,才能起到懲戒目的;否則,就是一種變相縱容。以今天的物價水準來看,“603元”罰款額與無處罰沒有多少區別。而且企業違法成本低,也意味著違法收益高,企業更不會在意污染問題,也不會把新環保法放在眼裏。

  可能當地環保部門認為,“603元”這一處罰結果是嚴格依法做出的裁量——由於不符合按日計罰的情形,且配合調查的態度好,所以罰款額比較少。但在筆者看來,如果當地環保部門自認為嚴格依法處罰,那麼請儘快公開做出“603元”處罰的制度依據,並公開當地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畢竟此事已經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甚至成為一塊檢驗新環境法的試金石。

  遺憾的是,筆者並沒有檢索到揚州市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裁量標準,也在當地環保局官網上沒有找到相關處罰標準。而根據《江蘇省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對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試問,“603元”與危害後果相適應嗎?

  既然處罰金額“603元”讓人難以理解,那麼當地環保部門有必要對此處罰結果做出詳細解釋。如果處罰不到位,應該重新裁量;如果處罰合情合理,也可打消公眾疑慮。但是,卻不能視輿情而不見。

  □馮海寧(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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