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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汽車銷售公司因欺詐行為被判“退一賠三”

  • 發佈時間:2016-02-24 10:59:2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南寧2月24日專電(記者李斌、程群)剛買的新車竟然2個音響出問題、儲物箱中還發現這輛車之前的交強險保險單、經查證車輛在售出之前已行駛超過200公里……日前,經柳北區法院一審、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這家汽車銷售公司因銷售欺詐行為被判“退一賠三”,退還購車款並賠償消費者三倍購車款。

  2015年1月14日,柳州市民王女士與柳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旗下的4S店簽訂一份合同,約定王女士以45500元購買該公司一輛手續齊全、合法全新的小轎車,並委託這家公司上牌。8天后,王女士向公司支付全部購車款,還支付了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保險費等費用8600多元。

  新車購進不久,王女士發現新車的2個音響有問題,在副駕儲物箱中還發現這家公司半年前為這輛車購買交強險保險單,車輛已加裝過導航、更換過四個輪胎。證據還顯示涉案車輛半年前就已經在車輛管理所辦理過臨時號牌,並上過高速公路。根據進出高速路口情況推斷,涉案車已行駛200公里以上,而王女士購車時里程錶的讀數只有33.7公里。

  在多次與公司協商要求退車或換車並賠償4500元損失均無果的情況下,王女士于3月18日向柳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柳北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雙方所簽合同約定,公司應交付王女士全新轎車,但涉案車輛實際行駛的公里數遠遠超出了新車所允許的行駛合理公里數,且公司在長距離使用涉案車輛後在銷售時卻沒有告知消費者王女士,故意隱瞞了真實情況,而該行為讓王女士作出錯誤的購買涉案車輛的意思表示,已構成欺詐。

  柳北區法院根據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退一賠三”規定等法律一審判決,撤銷王女士與銷售公司所簽合同,王女士將涉案車退還給公司,公司向王女士退還購車款45500元;並賠償王女士車輛購置稅等六項費用8643.31元;另賠償王女士三倍購車款136500元。總計190643.31元。

  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日前,經過柳州中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最終認定公司出售汽車時故意向王女士隱瞞車輛實際行駛距離,已構成欺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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