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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拼車行為承載著公眾需求 有序發展關鍵在於納入法治框架

  • 發佈時間:2016-02-16 07:01: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陳朋  責任編輯:羅伯特

  正視拼車行為承載著公眾需求,其有序發展的關鍵在於納入法治框架,從完善法律規範、優化政策配套上作出有益探索。在宏觀層面出臺所有法律規範尚待時日的情況下,不妨先鼓勵地方出臺相應指導意見進行規範。同時,還需完善拼車保險制度、化解拼車事故賠償風險。總之,對有償拼車這類有現實需求又不乏內在衝突的行為,絕不能簡單排斥

  近段時間,作為往返于家鄉與工作所在地之間的一種方式,拼車又熱了起來。對此,交通運輸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鼓勵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拼車出行,同時也提醒雙方明晰權益,釋放出政策善意。

  説實話,拼車在我國遭遇的情況較為複雜。首先,拼車形態較為多元。目前,國內既有無償拼車,也有有償拼車,而有償拼車又包括計程車有償拼車、營利性私家車拼車、非營利性私家車有償拼車3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廣受爭議的主要是非營利性私家車有償拼車。其次,政府對拼車的態度也是莫衷一是,拼車是否合法一直存在爭議。持違法態度者認為,拼車雖是車主與乘客的自願行為,但私家車主一旦有了收費行為,就屬於經營性質,而私家車沒有特許經營資格,其行為即構成違法。

  正視拼車行為承載著公眾需求,其有序發展的關鍵在於納入法治框架。首先要做的,就是對拼車行為到底違不違法進行評估。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私家車拼車行為予以明確禁止,其所禁止和處罰的都是沒有營運資質的營利性運輸服務行為。從現實看,拼車中的合乘出行是互助而不是營利,收取的費用一般只用作分攤成本,行駛路線也是以私家車主行駛軌跡為主的。也就是説,這樣的拼車並不必然構成非法營運。所以,需正視合規拼車在緩解交通擁堵、優化資源配置、節約公共資源、維護多方權益等方面發揮的作用,從完善法律規範、優化政策配套上作出有益探索。

  就完善法律規範而言,在宏觀層面出臺所有法律規範尚待時日的情況下,不妨先鼓勵地方出臺相應指導意見進行規範。近期出臺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小客車出行合乘指導意見》,就釋放出一個利好資訊。其對拼車的概念、類型、方式、費用分擔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諸多問題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其他地方可以此為借鑒,再作出符合各自實際的有益探索。

  就優化政策配套而言,則需完善拼車保險制度、化解拼車事故賠償風險。目前,私家車是按照非營運車輛來投保的,而許多保險公司規定“非營業性的單位和私有車輛用做營業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在這種情況下,對拼車者來説,一旦遇到交通事故,如何獲得保險理賠將是一個難題。因此,有關部門應考慮將非營利性有償拼車中的類似問題納入相關保險法律法規,避免拼車過程中的一些經濟糾紛。

  總之,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推動拼車科學有序發展。比如,可設立公益性搭車中心或引導具有相應資質的資訊技術公司開發推廣富含公益性的拼車軟體,為有搭車需求的雙方提供仲介服務、資訊交流平臺,並加強監管,盡可能減少潛在風險。當然,公眾也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比如,有意參加拼車的私家車主要注重車輛保養,確保車況安全;車主在購買保險時應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盡可能為合乘人提供基本保障;具備條件的,還可選擇投保短期意外險。搭乘者在拼車前更要設法了解車主基本情況,盡可能選擇較為熟悉的車主。若雙方是長期合作的車主與拼車人,還可簽訂乘車協議。

  法律條文是剛性的,但也須體現以人為本的內涵。對有償拼車這類有現實需求又不乏內在衝突的行為,絕不能簡單排斥,而應在做好依法治理的同時,最大限度地考慮現實情況,實現法律價值與社會訴求的合理均衡。(原文來源:經濟日報作者:陳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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