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遊巴厘島受傷告旅行社 旅行社稱只負責提示沒有保障義務
- 發佈時間:2016-02-03 14:57: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春節將至,出門旅遊成為不少家庭歡度佳節的新選擇。但由於國人在旅遊中自我安全保護意識還不夠強,法律維權能力尚有不足,且一些旅遊服務機構在提供服務當中也存在種種問題,旅遊糾紛頻發。
春節臨近,本報“開庭3·15”欄目從今天起開始陸續刊發旅遊維權系列報道,希望能對即將出行的人們有所提醒警示。
去年冬天,陸先生在巴厘島夢幻沙灘游泳,被漂浮的異物砸得右鎖骨骨折,隨後他將北京青年旅行社起訴索賠。
《法制晚報》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了解到,該院認為北青旅未對旅遊風險進行充分提示和告知,應承擔20%的違約責任,判決北青旅賠付陸先生機票款和團費損失共計4103.6元。
事件還原
遊客跟團巴厘島 游泳被異物砸骨折
2015年1月,陸先生和妻子跟隨北京青年旅行社去巴厘島旅遊,兩人共支付了14200元旅遊費,住在巴厘島海邊的夢幻沙灘酒店。
第二天,旅行社組織遊客參觀酒店附近的夢幻沙灘。陸先生稱,當天海上風浪比較大,陸先生問領隊是否能游泳,領隊説可以,但儘量不要下海,如要游泳必須注意安全。
陸先生説,既然領隊沒有禁止游泳,便下海游泳了。在游泳過程中,他發現海上有很多漂流的雜物,於是快速遊返海灘。但隨後一個浪頭打來,他感到被物體撞中,身體劇痛,但仍奮力遊回沙灘。
後經醫院檢查,陸先生右鎖骨骨折並錯位。陸先生説,之後五天行程他一直住在酒店由妻子照料,沒再去玩。返回時因傷痛需要靜臥,他自費買了一張商務艙機票,旅行社提供的經濟艙機票作廢。
陸先生認為旅行社存在工作疏忽,因此起訴索賠商務艙機票款和團費損失共計24718元。
旅行社稱只負責提示 沒有保障義務
北京青年旅行社認為,陸先生受傷屬於意外傷害。旅行社當初沒有安排陸先生到海灘區游泳,且已明確告知陸先生不要下海游泳,行程上更沒有游泳活動。
北青旅表示,陸先生是自己執意下海被海浪打傷的。他受傷時旅行社人員沒看到海裏有漂流物,夢幻沙灘是臨山的地點,主要是看景,不適合游泳,也沒有旅行社安排在這裡游泳。
但記者近日致電北青旅客服人員,詢問遊客能否在巴厘島夢幻海灘游泳時,得到的回復是肯定的。
旅行社當初還表示,陸先生回京治療的醫療費是醫保和保險公司賠付,因此北青旅不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青年旅行社認為,其提供的服務不存在品質問題,其只負有安全提示義務,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陸先生受傷的海灘是開放的公共海灘,陸先生自我判斷有問題堅持下海游泳,領隊已經充分提醒陸先生注意安全,但無許可權制其人身自由。
旅行社認為陸先生自己購買的商務艙機票費用是其自身原因産生的,沒有參與剩餘活動也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因此應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斷案
合同已約定對危險項目應有明確警示
法院經審理查明,陸先生夫婦和旅行社簽訂了出境旅遊合同,其中約定:行程時間為7天6夜,旅遊費用為每人7100元,交通標準為北京——巴厘島往返飛機經濟艙。
該合同通用條款第四條約定了組團社的義務,其中第(五)項約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産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合同簽訂後,陸先生夫婦支付了旅遊費。經當地醫院診治,陸先生右鎖骨骨折。回京後,陸先生到海軍總醫院住院就診,經診斷為右鎖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8天后出院。
旅行社未完全履行義務 承擔兩成責任
經過審理朝陽法院認為,陸先生與北青旅形成旅遊合同關係。根據查明的事實,北青旅在陸先生下海游泳前進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履行了部分告知、警示義務,但北青旅應考慮陸先生年齡較大的實際情況,在海浪較大的氣候條件下,更應有針對性地對游泳可能帶來的各種危險進行充分提示和告知,避免受傷。
鋻於北青旅未能完全履行義務,故應在違約責任範圍內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責任。而陸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更應保持小心、謹慎,但其對自身安全並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其行為具有一定冒險性,故本院認為陸先生自身應對損害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鋻於上述理由,法院認為北青旅應對損害後果承擔20%違約責任為宜。
陸先生要求北青旅賠償機票款損失,對其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援。陸先生要求北青旅賠償團費損失,考慮到陸先生在行程中途受傷,必然會影響後續旅遊項目的遊玩,其妻行程亦會受到影響,故對於旅遊費用,法院在考慮出遊天數、受傷情況、責任比例等因素後酌定退還。
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決北京青年旅行社給付陸先生機票款2103.6元、團費損失2000元。
旅遊預警 冬季海島遊受到熱捧 溺亡時有發生
如今,越來越多的北方人如同候鳥一般,在北方的冷天,熱衷到巴厘島、馬爾地夫以及我國的海南等熱帶海濱地區度假、過冬。如巴厘島,2016年春節期間氣溫將持續在約30攝氏度,非常適合享受“冬日暖陽”。
到熱點海濱地區旅行,絕大多數旅行者都會選擇“到此一遊”。而近年來海島遊期間,下海游泳溺亡事件屢見報端。
2011年初春,近七旬的郭老伯在泰國參加“金沙島自由活動”項目時,領隊在事發當日因購物離開,郭老伯獨自下海游泳,溺水而亡。
2013年10月,68歲的宋女士參加“以色列10天朝聖團”旅遊,在參與“死海漂流”項目時意外身亡。同行者稱,聽導遊介紹,不覺得危險,但漂流時全團有好幾個人嗆到水,宋女士是她看到的第三個,參加項目之後感覺死海漂流其實很危險。
2015年5月2日深夜11點多,兩名遊客在三亞大東海海域游泳時溺亡。當地專業救援人員表示,大東海海域地形複雜,每年4月底至11月浪大流急,十分危險。
2015年7月,兩姐妹在馬爾地夫游泳,一人被強海潮卷走,另一人試圖救援時也溺亡。溺亡時姐姐28歲,妹妹僅21歲。
根據媒體報道,多數案件發生在公共海灘,多數發生在旅行社組織的自由活動或自費項目當中。
律師説法 責任劃分看合同 旅行社有警示義務
縱觀此類旅遊糾紛案,旅行者大多最終承擔了主要責任。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龐敬濤律師告訴法晚記者,旅客在旅遊中受到傷害,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要看雙方簽訂的旅遊服務合同。
龐律師説,“如果簽訂合同時有具體的合同約定,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合同約定到哪些程度就按哪些程度來執行。”
律師認為,如果合同裏沒有相應約定,旅行社應該對遊客的安全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
龐律師表示,因為旅行社更了解旅遊景點的情況,因此要給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或提醒。僅僅是善意提醒還不夠,旅行社應對旅客進行勸阻。
他説,“旅客和旅行社對安全的理解程度不同,旅行社更專業,因此需明令禁止遊客不能進行某項活動,明確禁止之後遊客不聽,那麼旅行社沒責任。”
張顯鋒律師也認為,“如果旅遊項目不在服務範圍之內,則旅行社承擔多少義務由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範圍之內判斷。如果遊客自動脫團了,那麼旅行社的責任就減輕多了。”
景點、旅行社、保險方一起告 更有利於索賠
在上述案件中,遊客雖然承擔主要責任,但還是獲得了一定的賠償。
律師解釋説,這是因為旅行社比普通的遊客更專業,因此具有更多的提醒義務。
張顯鋒律師認為,旅行社無論從管理責任來説還是從公平原則來説,都理應如此。
律師提醒,如果遊客在旅行中遇到傷亡,遊客本人或家屬要訴訟前,準備好旅遊服務合同、差旅票據、診斷證明等材料。
龐敬濤律師表示,將景點方、旅行社、保險方一起告,獲得賠償的機會比較高,但這需要傷害和旅行社之間存在因果聯繫的證明。
張顯鋒律師提醒遊客注意,在起訴前還可以“看一看事情發生地點是否有旅客互相影響、突然過往船隻、墜落等其他的加害人的責任”。
龐敬濤律師還告訴記者,如果報了警,還應具體記錄警察資訊和當時的出警情況。
出門旅遊別光看攻略 也要審查合同
張顯鋒律師説,“不論國內遊還是出國遊,大家的興奮點都在簽證辦理和旅遊攻略上,而很少有人注意旅遊合同,簽完字就完了。”
他強調,“應該對合同重視起來,遊客應把自己的權利義務理解得明晰一點。如果覺得不清楚,可以建議旅行社修改合同或補充條款。”
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也提醒廣大遊客,海島遊須注意:“根據自身情況到正規開放的海灘游泳,千萬不要自行到非開放水域下海游泳,以防發生危險;不要盲目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水上游樂項目,以防發生意外事故。”(毛佔宇 張培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