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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因“怪雞”謠言狀告十微信公眾號 獲賠60萬元

  • 發佈時間:2016-02-03 14:07:00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肯德基使用6個翅膀8條腿的“怪雞”?“烤熟的雞肉有活蛆”?前段時間在微信朋友圈廣為流傳的説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這也讓肯德基不勝其擾,最終選擇將十個微信公眾號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名譽侵權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這十個微信公眾號所隸屬的三家公司不僅面臨著60萬元的賠償,還需要在騰訊、新浪、搜狐等門戶網站的新聞版塊進行賠禮道歉。

  “我朋友的父親是某銀行的一個高層領導,他有幸參觀了肯德基的養雞場,發現每只雞有6個翅膀8條腿,身上全被插滿管子……” 在這篇文章當中,採用第一人稱和第三人稱相結合的敘事方式,伴隨著設問、反覆、對比的修辭手法,並配上網圖,通過“他人對肯德基廠真實的探訪,客觀地披露肯德基廠的內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評價”,最後加上誇張的標題——《昨晚剛發生的,現在事情嚴重了才播出來,趕緊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應的雞肉食品不僅為激素雞,而且為沒有毛和多個翅膀、多個腿的“怪雞”。

  原告稱,“截至4月底,我們發現微信公眾號上有4000多條相關內容,其中超過130個賬號的帖子閱讀數超過10萬。而文章所述內容早在2008年就被媒體評為‘八大離譜事件’之一。”

  由於不堪網路謠言的困擾,肯德基一紙訴狀將三家公司的10個涉嫌造謠的微信公眾號告上法庭,並要求共計350萬元賠償。肯德基認為,6個翅膀8條腿的“怪雞”,“烤熟的雞肉有活蛆”,這些聳人聽聞的字眼,極大地刺激了公眾的神經,破壞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庭審中,原告舉出多份證據證明自家産品的安全性,其所使用的全部雞肉原料均來自中國境內具有相當規模和良好信譽的雞肉供應商,肯德基供應商提供的雞肉均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絕不可能出現“速成雞”、“激素雞”等情況。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三被告在並不確定文章所寫事實是否真實的情況下,對涉案文章中多處存在憑空捏造的事實,以及詆毀、誹謗肯德基商業信譽、産品聲譽的言辭,採取置之不理態度,存在明顯的過錯,已經構成侵權,直接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和嚴重的人格損害,進而導致財産利益的損失。最終,法院判決三被告在主流門戶網站新聞版塊首頁的顯著位置賠禮道歉,並酌情確定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60萬元。(馬超)

  ■法官説法■

  轉發侵權內容不能免責

  承辦該案的王嘉駿法官説,肯德基作為知名法人,其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的範圍較普通人而言會有所限制,特別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應該尊重公眾對其産品品質或者服務的批評性意見。這種批評或者評論必須是公正的,即引用的事實必須為公開傳播的事實,而不能是憑空捏造的虛假的事實,評論的內容不能有侮辱、誹謗等有損他人人格的言辭,評論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觀的目的。

  王法官説,在這三起案件當中,十個微信公眾號轉發涉案文章並非是出於公共利益關注食品安全,而是為了吸引更多社會公眾的興趣,對發佈的文章進行閱讀,以便在閱讀後對註冊公眾號進行訂閱、添加、關注,從而達到擴大微信公眾號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而縱觀全文,以訛傳訛、移花接木、虛構事實的方式對肯德基品牌進行惡意評論的行為早已超出公正評論的範疇,相關評論也早已超出公正評論的範圍,且並非善意,對肯德基的品牌及産品構成嚴重侵權。

  法官同時提醒相關公眾號,在吸引粉絲的同時要注意內容的篩選,切勿為了一時之快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庭審焦點■

  被告名譽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焦點一:“批評性文章”是否能夠減輕自身責任

  原告認為,涉案文章內容與事實完全不符。文章發佈後,十個微信公眾號的閱讀量都超過10萬人次,其中 “廣州男人女人”(微信號:gznrnr)截至2015年4月24日的點讚數已達到7586次。不僅如此,微信個人用戶在接收到被告推送的文章後,還可以選擇將涉案文章轉發至微信朋友、微信朋友圈以及其他平臺。而且涉案文章造成肯德基餐廳在各地的銷售額急劇下滑。原告認為,三被告利用微信公眾平臺發佈、傳播對肯德基品牌具有詆毀性的評論及照片,嚴重損害了消費者對肯德基品牌所有者的信賴,降低了肯德基品牌産品的社會評價,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商業損失,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

  被告辯稱,其從提醒公眾注意食品安全的角度,才轉發了涉案文章,也無更改、誇大,不具有侵權的故意和過錯,類似的文章在其他網路及移動媒體上也大量轉發,被告不具有侵權故意和過錯。同時,食品安全屬於公眾關注的社會問題,洋快食具有三高和三低的特點,勢必會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一定的影響,原告必須接受和容忍公眾、媒體,及被告對産品、品質和服務提出的批評。

  法院認為,涉案的文章中陳述的基本事實屬於虛構,措辭嚴重失實,主觀感情色彩也呈現極不公正的偏向。文中的批評性內容更充斥了“傾銷”、“健康受到極大的傷害”、“大量激素的洋垃圾食品”、“愛國意識淡漠”等貶義、侮辱性的詞語,也讓社會公眾對原告肯德基在商業經營中的商業道德産生合理的懷疑,已完全跨越評論性文章的合理界限。涉案文章的內容因嚴重的失實報道,通過感情色彩大肆渲染替代了對某種現象的評價,已經不屬於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正常評論及批評,應認定為侵害評論對象名譽權的行為。

  焦點二:“轉發”是否承擔同等侵權責任

  庭審中,三被告也不約而同地在答辯中提出涉案文章為“轉發”而非原創。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經頻繁出現在網路上並通過網站、論壇、貼吧、部落格、微信公眾號等傳播媒介廣泛傳播,其轉發涉案文章純屬提醒及娛樂公眾的目的且未對文章進行修改;其次,關於文章內容是否真實,對肯德基的“怪雞”的傳言真假自身無法辨析,並不存在惡意侵權的故意;最後,當得知文章內容虛假後,也及時進行了刪除,並沒有造成嚴重影響。

  對此,原告則不予認可。三名被告作為文章的發佈者並非文章的原創作者,其未對相關內容進行核實,也並未親眼見到圖片所展示的內容。三被告在微信公眾號轉机發涉案文章,未盡注意義務,虛構了事實,並使用了侮辱性的詞語,已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認為,涉案文章僅為網路傳文,三被告對文章中明顯存在誹謗、侮辱性的言辭視而不見,並多次轉發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此外,所轉發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為轉發,被告在選擇、發佈、轉發時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夠被社會公眾廣泛傳閱、認同的故意,並造成了數十萬人閱讀的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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