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創”背景下的小微企業的服務與監管
- 發佈時間:2016-02-03 11:3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者: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李安渝 張昭
一、引言
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群體的統稱。一定程度上講,小微企業涵蓋了個體私營經濟中的各類主體,是我國數量最大的市場主體,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相關統計數據顯示[①],目前我國實有市場主體已超過7000萬個,其中小微企業群體(僅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專業合作社)數量已超過5000萬,佔比超過七成以上。與此同時,小微企業群體就業人群在全國就業人群中的比重逐年上升,相關數據顯示[②],個體私營經濟從業人員佔全國就業人員的比例從1990年的3.5%,增長到2014年的32.36%,逐步成為吸納就業人口的重要“蓄水池”。
本文對商事制度改革以來的小微企業發展情況進行回顧,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小微企業的服務模式進行梳理和分析,然後針對小微企業的監管提出政策性建議。
二、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小微企業發展回顧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以國發〔2014〕7號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標誌著商事制度改革在我國全面鋪開,在這之前相關的試點工作已在深圳、珠海等城市展開。以“輕審批重監管”為主要特色的商事制度改革為小微企業的發展創建了良好的環境,商事制度改革近兩年以來,我國小微企業群體的發展迎來新的局面。具體而言,近兩年小微企業群體的發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小微企業的營商環境不斷優化。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小微企業營商環境的優化最重要的表現就是市場準入門檻的降低和行政審批事項不斷減少:2014年2月[③],國務院取消和下放64項行政審批項目和18個子項;2014年8月[④],國務院將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2014年11月[⑤],國務院將82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或明確為後置審批;2015年3月[⑥],國務院將2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並建議將5項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至此,關於工商登記的前置審批事項大大較少,或轉化為後置審批事項,為小微企業群體的市場準入提供了便利。
第二,私營企業是新登記小微企業的主要群體,並成為吸納就業的主力軍。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市場主體準入機制的不斷放寬,使“雙創”群體的數量不斷增加。在這當中,個體私營經濟主體成為小微企業企業群體中的主要主體,相關數據顯示[⑦],改革一年多以來,新登記小微企業所有制類型分佈中,私營企業佔比達到97.13%,內資(非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佔比分別僅為2.55%和0.32%,新增小微企業的行業分佈主要集中批發和零售業(35.80%)、租賃和商務服務(17.26%)和工業(10.19%)等領域。此外,小微企業中,廣大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是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服務對象,成為我國吸納就業的重要載體,2008年以來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每年增速保持在10%~15%,私營企業從業人員每年增速保持在10%左右[⑧]。
第三,小微企業群體自身依然還存在一些結構性問題。儘管目前小微企業群體的發展迎來了“黃金時代”,但該群體自身依然存在一些結構性問題,均不同程度存在“用工荒”、融資難、人才匱乏、專業化經營水準不高等問題,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小微企業群體的長期可持續發展。以小微企業群體的文化水準為例,根據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⑨]的調查顯示,小微企業群體中文化水準在高職大中專及以下的佔比達53.49%,顯然小微企業群體的文化水準在很大程度限制了該群體自身的專業化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因此,小微企業群體的發展需要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政府部門、社會組織以及專業服務機構都應該從各自的角度為小微企業的發展提供專業化、高效率的服務。
三、小微企業的服務要注意的問題
顯然,小微企業群體自身的一些局限性決定了該群體很難僅依靠自身的力量發展壯大起來。要實現小微企業群體的持久性健康發展,就需要在小微企業服務方面下足功夫。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為小微企業企業群體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一是政策層面的扶持當有針對性,精準高效解決困擾小微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性問題。隨著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亦被寫入黨的“十八大”報告。目前,商事制度改革可以説在體制機制層面破除了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制度性障礙,因而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應當從制度層面向政策操作層面轉變。扶持政策的出臺應當精準化解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障礙,具體而言,政策的精準性應當體現在三個方面:發現問題的精準性,出臺政策前的調研應當深入了解小微企業的真實需求,不應當為了調研而調研;出臺政策的精準性,基層政府部門出臺的扶持政策應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實現性,不要只是為了便於工作執行提供一些對小微企業而言並不重要甚至並不需要的服務;扶持力度的精準性,對於一些的確能有利於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如簡化前置審批、簡化納稅流程等),應當徹底執行,確保小微企業盡享政策。
二是鼓勵小微企業孵化園區(平臺)的發展,降低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的成本。國務院曾下發《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提出發展創業服務,構建創業生態,指出應當鼓勵新型創業孵化平臺的發展,為小微企業提供專業化的第三方服務和“網際網路+”服務。具體而言,專業化的孵化園區(平臺)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三方面的積極作用:創業前期的資源共用作用,創業前期良好的創意和商業計劃書大都是以共用開放的創業資源為基礎的;創業初期培訓指導作用,從創新成果到市場推廣過程中還有許多與産品本身無直接關係的創業必經流程,孵化園區(平臺)的專業化的創業指導可以降低這一系列活動的成本;成長階段培育作用,創業企業成長階段並非一帆風順,孵化園區(平臺)的培育服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為小微企業的成長保駕護航。
三是促進小微企業集約化服務模式的發展,解決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難題。小微企業的創業成本,對於整個社會而言是比較低的,但對於單個企業而言卻是比較高的,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命週期較短很大程度上就受其創業及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成本較高所致。對於一個可以為小微企業創業提供各項集約化服務的平臺而言,單個企業的邊際創業成本幾乎為零。因此,集約化的服務模式是解決小微企業創業成本高的一種有效模式。具體而言,以下幾種服務均可採取集約化服務模式:代理運營,小微企業群體的專業化水準不高,代理運營(如代理記帳報稅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小微企業的後顧之憂,使其專注于具體的創業活動;融資對接服務,集約化的融資對接服務(項目評估、信用評級、融資接入、貸後風險管控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單個小微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市場推廣服務,小微企業的生産和銷售市場往往分離(最典型的如農産品,其需求市場往往不在農村),集約化的市場推廣模式(如電子商務平臺推廣等)可以為小微企業拓展跨市場、跨地域的行銷渠道。
四、創新小微企業監管模式
小微企業的是最為廣泛的市場主體,也涉及了廣大的就業群體,因此創新該群體的市場監管模式具有重要意義。對小微企業群體的市場監管模式,應當有別於一些大中型企業。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是通過聯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盡可能少干預小微企業的成長與發展。隨著簡政放權和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市場主體的監管方式在不斷創新。“寬進”為小微企業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但還需要“嚴管”來確保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對於小微企業而言,其數量大,人群廣,難以進行全面的有效監管。因而抽查機制的出臺對於小微企業的監管來説具有重要意義。隨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全面實現,使多部門聯動的監管模式成為可能。目前,在天津自貿試驗區在實踐中創新了抽查機制,實行多部門聯動的監管模式,採取“隨機抽查、聯合檢查”的方式。顯然,這種抽查機制做到了提高監管效率,並盡可能少干預企業經營的效果,在小微企業的監管方面更具有推廣價值。
二是構建小微企業發展動態檢測體系,實時反映其發展動態。小微企業群體形態多樣,很難一一監管,因此政府部門基於小微企業群體的一些共有微觀形態特徵,構建相應的宏觀監測指標體系,通過相關指標,動態監測小微企業的發展狀況。例如,可以基於消費者信心指數、企業家信心指數構建小微企業群體的信心指數,以反映該群體在創業環境、經營管理、就業、融資等方面動態特徵,相關扶持政策的出臺亦可以這樣的指數作為參考。再如,可以構建小微企業的活躍度指數,從其經營管理市場交易頻率、規模、廣度反映其活躍情況,以便及時發現一些僵屍企業,並引導其轉型或退出。
三是完善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強化信用監管的作用。現代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信用在市場經濟中具有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將建立覆蓋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等領域的社會信用體系。因此,信用在市場監管中的作用日益凸顯,逐步成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小微企業群體中,強化信用監管,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信用監管的聯合懲戒機制提高了監管效率,並且從根本上為小微企業的成長創造了良好的信用環境;另一方面,信用監管對於小微企業而言,可以強化其信用意識,進而提高經營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