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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駁回錦匯公司再審申請 江蘇泰州環保公益訴訟案告結

  • 發佈時間:2016-02-02 09:31:14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就再審申請人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匯公司)與被申請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糾紛一案進行詢問,並當庭裁定駁回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糾紛。

  2014年,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被告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隆公司)、錦匯公司、江蘇施美康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施美康公司)、泰興市申龍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興市臻慶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將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萬餘噸,以每噸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企業偷排進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幹河中,導致水體嚴重污染。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請法院判令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1.6億余元、鑒定評估費用10萬元。案經一審、二審法院審理。2014年12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錦匯公司不服二審判決,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主要理由為:1.二審法院關於錦匯公司傾倒副産酸的數量認定有誤。2.二審判決認定錦匯公司承擔環境修復費用無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3.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二審判決認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錯誤。4.錦匯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責任承擔主體。5.二審判決引用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維持原判的規定,但做出改判處理,適用法律錯誤。6.二審判決主文第四項內容屬於企業自主經營權,不應設置審批程式。7.二審判決之後,其他公益組織提起的類似訴訟被駁回起訴,造成同案不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並組成五人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審查。再審審查期間,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先後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合併進行再審審查。因技術改造完成,投入環保項目建設通過驗收並投入運作,從源頭上解決了企業存在的環保問題,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又先後請求撤回再審申請。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施美康公司、常隆公司撤回再審申請。

  2016年1月20日,合議庭主持召開庭前會議,明確錦匯公司的再審請求和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的答辯意見,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了再審審查的爭議焦點。1月21日下午,公開開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詢問。在合議庭主持下,錦匯公司與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圍繞原告主體資格、再審申請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生態環境是否需要修復以及修復費用如何計算等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合議庭經休庭評議認為,錦匯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庭裁定駁回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法庭將在十日內向各方當事人發送裁定書。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有關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學者、媒體記者、高校學生、企業代表等到庭旁聽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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