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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不交公積金 單位不能任性

  • 發佈時間:2016-02-02 00:31:1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楊學友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下,一些小型用人單位以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會保險範圍、勞動合同法亦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為由,拒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而下面案例告訴我們,用人單位無論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繳納。即便公積金不屬於仲裁範圍,也不影響勞動者依法維權。

  交不交公積金單位有自主權?

  【案例】

  小邵中專畢業後入職一家物流公司從事送貨員工作。2015年年底,小邵打算購房,並辦理公積金貸款,遂向公司提出補交並協助辦理手續。公司以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會保險範圍,且《勞動法》並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交納住房公積金的要求為由拒絕。

  【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用人單位來説是國家法規強制實行的義務。小邵可從入職後的第二個月起算,要求公司為其交納住房公積金。

  勞動合同未約定就無權主張?

  【案例】

  李先生因所在商業集團公司從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辭職時要求公司補交其供職的19個月期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調查確定該公司應繳費基數及繳費金額後,先後向該公司發出擬處理決定告知書,以及限期繳存通知書。該公司以其與李先生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並未約定公司繳納住房公積金義務為由,拒絕履行限期繳存通知書。

  【分析】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係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該項法定義務。小邵可請求公積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者無法主張公積金權益?

  【案例】

  孫女士因所在的酒業集團公司一直未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便於退休前申請勞動仲裁,被仲裁院以勞動者的請求四項不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為理由駁回。

  【分析】

  我國勞動法等法律雖未將住房公積金爭議納入國家法律調整範圍,但並不能阻止勞動者依法維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孫女士等職工可通過工會或集體聯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解決。若管理中心拒絕處理,職工可以管理中心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申請判決管理中心履行職責。

  公積金交多少單位有自主權?

  【案例】

  劉小姐所在的某食品加工公司以經營效益不佳為由,將繳存比例由原來的5%下調至3%,職工找到工會要求更正,工會幾經努力未果後,竟然接受了這一調整。

  【分析】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該規定表明,無論公司效益如何,其繳存比例的底線是不得低於5%。若低於5%,即便公司工會同意,也因與法規相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個體戶不能繳公積金?

  【案例】

  劉阿姨係個體裝修材料店業者,一直想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申請住房貸款。為此,劉阿姨還特意查看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卻沒有看到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可以加入繳存住房公積金行列的規定。

  【分析】

  2005年1月發佈的《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進城務工人員,單位和職工可繳存住房公積金;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據此,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也可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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