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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修改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6-02-01 15: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日訊(記者李萬祥)國務院法制辦2月1日公佈《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厘清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措施,服務大眾創業。在確保正當經營秩序的前提下,根據創業需要,對無證無照經營區分情況,不一概取締,為社會主體創業提供方便。

  其中,徵求意見稿明確,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無須通過許可審批的服務性經營活動,以及在集貿市場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區域內銷售農副産品,不屬於本辦法禁止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徵求意見稿方便市場主體準入,落實“先照後證”改革要求。例如,經營者擬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無須先經許可審批的,可直接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後擬從事依法須經許可審批的經營事項的,應當向許可審批部門提出申請。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和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後,方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徵求意見稿指出,工商部門對“先照後證”事項的告知義務。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後擬從事依法須經許可審批的經營事項的,工商部門在為其辦理註冊登記時,應當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公佈的工商登記後置許可審批事項目錄,告知經營者申請許可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許可審批部門,並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許可審批前不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徵求意見稿明確無證無照經營的界限,加強部門協同,強化資訊共用。例如,查處部門應當密切協同配合,加強資訊共用。對發現的屬於本部門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行為及時予以查處;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及時書面通報有關部門。對於經營者擬從事的經營活動依法無須先經許可審批的,工商部門在辦理註冊登記後,要運用資訊化手段,對經營項目的許可審批部門明確的,將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資訊及時告知同級相關許可審批部門;對經營項目的許可審批部門不明確或者不涉及許可審批的,將市場主體註冊登記資訊及時在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發佈,相關許可審批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詢,根據職責做好後續監管工作。

  徵求意見稿還完善行政強制措施,強化法律責任。如,明確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並規定許可審批部門對涉嫌無證經營行為進行查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進一步提高法律責任的科學性和針對性,同時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將無證無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完善信用監管。

  《國務院關於“先照後證”改革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轉變市場監管理念,明確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構建權責明確、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機制,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據此,工商總局對現行《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進行修改,起草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修訂送審稿)》上報國務院。據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業協會意見,並赴地方調研,根據意見反饋和調研情況,會同工商總局對送審稿進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徵求意見稿)》。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6年3月10日前,通過登陸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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