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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際,誰為野生動物發聲?

  • 發佈時間:2016-01-30 01:30:36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作為學者,我們也想安靜地做些理論研究。但現在我們也必鬚髮聲了。”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郭鵬顯得有些憔悴。這兩天,她一直忙於組織《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研討會,呼籲任何認為可以利用野生動物的提議,必須經過嚴肅調查和嚴格科學論證。

  26年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終於迎來大修。這份明確提出“保護優先”原則的草案,因依然將野生動物視為“資源”,並在具體條文中多次提及“利用”,被部分動物保護人士稱作“野生動物利用法”。

  為何在時代背景已與80年代大不相同的今天,立法依然沿用“野生動物是一種資源”“保護是為了利用”這一理念?在27日“自然之友”和“首都愛護動物協會”主辦的“修訂草案專家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指出,這是因為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很嚴重,包袱很沉重”。

  法律的根本功能是調整利益關係,然而在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涉及的利益關係比較複雜。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野生動物需求市場的利益結構,並延伸到了立法訴求上。“要正視這種利益結構在我國長期存在的事實,但也必須要對這種利益給予必要的限制,並引導其向逐步取消開發利用的方向發展。”周珂説。

  在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竇樹華曾表示,從調研情況看,科學合理的人工繁育和利用可以促進野生動物保護,減少市場對野外種群的破壞。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史蓮喜指出,保護野生動物也要實事求是,不能走極端,立法始終應貫穿實事求是的原則。

  研究動物倫理的郭鵬則指出,上世紀80年代初期,政府沒有能力建設自然保護區,舊版保護法貫穿了“馴養繁殖以利保護”的思想。然而,她查閱相關資料發現,商業性的人工馴養繁殖並沒有實現對野外種群進行保護的目的:黑熊、丹頂鶴和東北虎等人工馴養繁殖的“大戶”,野外種群數量近年來仍在迅速下降。因此,如果對野生動物進行商業化利用,應先對其進行必要性與可行性的考察和論證,“這是一個需要嚴肅對待的事情”。

  “如果要利用,就該明確可以利用的情況。”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解焱指出,現有關於利用的條款規定得有些“寬泛”。比如草案明文提出:因“人工繁育”等其他特殊需要,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可捕獵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人工繁育、公眾展示(演)等其他特殊需要”,經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出售、收購和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其他特殊需要”指代含糊,實際上為違法者提供了操作空間。

  利用需要控制,而保護的範圍,能否加以擴大?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委員周海翔認為,如果從生物鏈的角度出發,無論物種的數量是否稀少,對於整個生態系統的穩定都具有貢獻。而修訂草案開篇即明確:“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是指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如果對非瀕危物種棄之不顧,整個生態系統都會遭到破壞,那麼對瀕危物種的保護又從何談起?”

  周海翔指出,草案第一次將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納進了立法目的,值得讚許;不過,草案當中的一些具體條文卻出現了和這些目的不相吻合的情況,令人擔憂。

  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正在向公眾進行意見徵集,截止日期為29日。自然之友總幹事張伯駒提出,對整體或者部分條款有重大爭議的法律,應讓各方聲音進行充分表達。“鋻於野生動物保護法仍存在這麼多爭議,建議再增加一輪公開意見徵集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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