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擬加大處罰力度
- 發佈時間:2015-12-21 15:4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記者李哲)《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今日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據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鴻舉介紹,到2014年底,我國已經建立2729個自然保護區,保護了85%左右的野生動物種群。但是目前野生動物保護形勢依然嚴峻,白暨豚已經功能性滅絕,江豚、中華鱘等重點保護物種極度瀕危。1989年起實施的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已經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亟待修改。
關於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草案規定,違法出售、收購、利用、運輸、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需判處刑罰的,沒收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級別和數量,並處野生動物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針對野生動物棲息地,草案增加規定,保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發佈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定,明確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定期評估、調整和公佈。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獵捕、利用或者破壞。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分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一級保護和二級保護)、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
對於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國家實行重點保護,對於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5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調整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還要確定併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草案還規定,建設機場、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項目,可能影響野生動物遷徙洄遊的,應修建通道或過魚措施,消除或減少對野生動物的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