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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被盜”時怎麼辦?

  • 發佈時間:2016-01-28 09:05:4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韓寒旗下的一名作者張皓宸聲稱自己被盜了IP,韓寒為此也通過微網志轉發聲援:“支援皓宸維權。影視公司看中某本書,只要皮夠厚,是可以不經作者授權,向相關部門直接備案和立項的”。IP也會被盜?

  這位名叫張皓宸的作者去年二月份在微網志上公佈了自己的新書書名《我與世界只差一個你》,同年三月,一部同名電影劇本提交立項,五月份製作方拿到了拍攝許可證,同樣也在五月,《我與世界只差一個你》出版面世。

  這部撞名電影日前舉辦了開機發佈會,並在宣傳中使用了“因為是你,晚一點沒關係”,恰巧此宣傳語也是張皓宸書籍《我與世界只差一個你》中的句子。

  1月25日,張皓宸在微網志上稱自己IP被盜,同時發了維權的律師函。1月26日,同名電影製作方回應沒有侵權,並且表示會按照原計劃拍攝,不會更改電影名。

  我們都知道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那麼書名是否構成作品呢?書名太短,能夠表達的資訊非常有限,具備高度的濃縮性,而且大部分的作者為便於讀者理解和傳播,也會選擇將一些日常大眾化的詞語加入書名中,因此界定出具有“獨創性”的可能性很低。

  現在都在炒IP,一個知名IP授權費用達上百萬,暢銷書更是爭搶的大IP。像這樣搶佔名稱拍電影沾流量的做法,對那些暢銷書是非常不利的。

  從競爭法的角度,一些暢銷書書名的傳播範圍很廣,沒有購買IP的製作方如果搶佔了這個書名,誤導了讀者,對於購買了暢銷書IP的製作方來説,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但是書和電影又屬於兩類商品,難以進行侵權界定,除非作者或出版社/版權代理商提前把書名註冊了商標。

  張皓宸在聲明中強調,該書的全部著作權已由另一家公司獨家代理,發生這樣的情況對影視版權購買方很抱歉。

  雖然原作者表示發生這樣的情況對影視版權購買方很抱歉,但其實片方之後依然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做電影,而且可以正當地通過原著的名氣進行宣傳。因為在廣電總局備案如果重名,通常會被建議修改,但經過特別説明和合理解釋,是允許重名的。

  在這裡要糾正的一個想法就是IP不等於書名。一般影視版權購買方購買圖書版權改編影視——也就是所謂的購買IP,看中的是圖書的幾方面:故事、人物、書名名稱、作者等影響力,而這些都會直接將圖書的消費者流量導到影視商品的流量中。

  所以一個書名不會侵犯版權購買方的利益。除非有人在使用同一名稱的前提下還使用了同樣的故事、同樣的人物,這時就可以以著作權侵權角度提起訴訟和追責——因為這是真的“抄襲”!

  然而還有一個問題:沒看到作者聲明的圖書粉絲,會不會在電影院因為對此片名似曾相識而走入電影院?冒牌電影因此獲得的票房算不算侵權所得?

  這就很難説了。當你面對琳瑯滿目的電影時,你無法説是因為一個名字似曾相識就去看,可能它剛好用了你喜歡的明星,也可能它用了你討厭的導演,也可能只是衝著一張海報去消費了……名字不會成為看電影的決定因素。因為這個商業事實存在,所以就會影響到法理上的解釋,抄襲書名未必會為電影貢獻重大的流量。

  然而這一切會極大考驗正版版權的製片方,如何做出比“冒牌”電影更有吸引力的片子、做出更有吸引力的行銷。

  劉莐(娛樂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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