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等4起環境違法案掛牌督辦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1-25 15:30:56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0-11月,我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會同你廳對內江市開展綜合督查時發現,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和內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內江市甜鬱紙業有限公司、隆昌新能源工業園存在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超標排放、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拒不執行環保部門處理處罰決定等問題。根據《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管理辦法》,我部決定對上述4起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
請按照督辦要求(見附件)認真抓好各項工作。在掛牌督辦事項完成後,將解除掛牌督辦書面申請(附相關材料)報送我部。我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負責核查掛牌督辦環境違法案件的整改情況。同時,請你廳指導、督促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究到位,及時向社會公佈案件查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聯繫人: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 楊蕾
電話:(010)66556451
傳真:(010)66556444
附件:環境違法案件基本情況及督辦要求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月18日
抄送:內江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部西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19日印發
附件:
環境違法案件基本情況及督辦要求
一、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
基本情況:四川省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3339543-3,法定代表人:吳進義)35萬噸/年機焦改擴建項目未批先建,2006年建成投産;55萬噸/年焦化技術改造項目、焦爐煤氣綜合利用制5萬噸/年合成氨(20萬噸/年碳酸氫銨)項目及堆焦棚未批先建,且不符合嚴陵工業園區規劃環評“現有焦化企業産能控制在100萬噸/年不再擴大規模”的要求。焦化廢水未按環評要求建設深度處理設施,超標排放。60萬噸/年焦化技改項目配套的地面除塵設施于2015年8月損壞,至今未修復;篩焦車間、堆焦棚等未建設有效的收塵設施,無組織排放嚴重。2015年6月威遠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部分項目未批先建、污染防治設施擅自停運等違法行為處以36萬元罰款,但至今尚未繳納。
督辦要求:督促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清理該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並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整改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不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涉嫌嚴重違法適用行政拘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督促該公司完善各項環保設施,杜絕跑冒滴漏,提高內部環境管理水準。
督辦期限:請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二、四川省川威集團有限公司下屬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和內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
基本情況:成渝釩鈦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 72744748-7,法定代表人:袁勇)釩資源綜合利用項目于2013年投産,至今未經竣工環保驗收;其中200萬噸/年球團生産裝置未按環評要求建設脫硫設施。2015年5月至10月,燒結機脫硫設施長期不正常運作,大部分煙氣通過旁路排放。2015年7月和9月,威遠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公司閒置污染治理設施違法問題分別處以罰款和按日連續處罰,共計183萬元,但至今尚未繳納。
內江市博威新宇化工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55577866-8,法定代表人:呂貞于)100萬噸/年焦化節能改造工程項目于2013年投産,至今未經竣工環保驗收。煙粉塵無組織排放、焦爐煙囪冒黑煙問題突出。部分焦爐煤氣未經脫硫凈化處理,直接利用後排放。
督辦要求:督促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加快清理相關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並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整改期間不得超標排污;逾期不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涉嫌嚴重違法適用行政拘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督促川威集團有限公司組織對下屬企業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加強內部環境管理,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正常運作污染防治設施,保證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督辦期限:請於2016年7月底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三、內江市甜鬱紙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案
基本情況:內江市甜鬱紙業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74468731-9,法定代表人:向金仙)于2014年被納入淘汰落後産能計劃並實施淘汰。2015年8月擅自恢復生産,通過暗管向沱江直排制漿造紙廢水,化學需氧量(COD)、色度、懸浮物超標嚴重。當地環保部門于2015年10月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但該公司拒不執行。
督辦要求:督促當地政府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吊銷執照、清除原料”的要求,依法徹底取締該公司落後産能,防止取締關閉企業死灰複燃。督促當地環保部門依法查處該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廢水直排等環境違法問題。逾期不執行處理處罰決定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涉嫌嚴重違法適用行政拘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督辦期限:2016年7月底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
四、隆昌新能源工業園環境違法案
基本情況:隆昌新能源工業園(隆橋化工園)規劃環評尚未通過審查,入駐的7家企業中有5家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試不驗等環境違法問題。隆昌縣金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32706425-X,法定代表人:羅曉棠)生産裝置緊鄰居民樓,煙粉塵、惡臭、噪聲污染擾民問題突出。四川隆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20690299-0,法定代表人:林揚樹)存在多處疑似廢水排放口,排放痕跡和殘余污染物明顯;無運作記錄和管理臺賬,環境管理水準較差。
督辦要求:督促該園區加快完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並嚴格落實規劃環評有關要求,組織對入駐企業環境問題進行全面排查和整頓,加強環境管理。督促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要求,加快清理園區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督促當地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處理處罰到位並執行到位、督促整改到位,整改期間不得超標排污;涉嫌嚴重違法適用行政拘留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督辦期限:2016年7月底前完成掛牌督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