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最大匯兌型地下錢莊案
- 發佈時間:2016-01-21 09:31:33 來源:福州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每經
近日,全國最大非法買賣外匯系列案,在浙江省金華蘭溪人民法院開庭審理。1月15日,在庭審上,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親表示:“在義烏,私下買賣外匯非常普遍,並不是(我)兒子一人。”
資料顯示,金華義烏從“雞毛換糖”的路邊集市,一步步發展到浙江省內的商品集散中心、全國小商品基地,近十年來更是成為了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採購中心。同時,義烏是全國外商入駐最多的縣級市,目前已達1.3萬人。早在2009年12月,義烏的境外企業常駐代表處已達2553家,外商常駐機構數量在全國排第一。
上述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父母,經營著一家餐廳,並兼售國際IP電話卡。因此,施某與外商接觸較多,隨後便了解到外商有大量的資金匯兌需求。從2012年1月開始,施某本著“幫外商做,賺點手續費”的想法,其投入900萬元本金,開始做起了非法買賣外匯的生意。
此外,記者注意到,該系列案件中,趙某團夥、施某團夥等多次提到,以為這是銀行允許的業務,不管是國內購匯還是境外購匯都不違法。事實上,他們在“銀行公開交易”過程中,從未被相關行政監管人員或者銀行工作人員阻止過,銀行方面甚至還提供了相應的“幫助”。
據了解,該系列案得以揭開,源於一家“義烏宇富物流公司”。這是一家註冊在香港的離岸空殼公司。2014年9月,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提供的一條重要線索:義烏宇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賬戶,存在大額資金跨境轉移的可疑情況。
2014年9月16日,該線索被移交到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進行辦理,代號“9·16”專案。經查,上述公司由趙某團夥控制。隨後,順著趙某團夥的線索,施某等其他團夥相繼浮出水面。最終,警方一共查獲抓捕8個團夥,其涉案資金總額達4100余億元。而2014年義烏進出口總額才1486億元,其中出口1456.4億元,進口29.6億元。
“光交易流水就多達130多萬條,匯總成電子錶格文件有100多兆。如果用A4紙列印的話能打出3.5萬張,疊起來有3米多高。”“9·16”專案主要成員、金華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隊長張輝,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
1月13日,作為該系列案中最重要的一環,趙某團夥9人走上被告席。檢察機關指控稱,2011年以來,趙某團夥利用其掌控的義烏市迪而進出口有限公司等64家公司,從事非法外匯買賣。經金華安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司法審計,按交易當日美元兌其他幣種中間匯率折合,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間,趙某團夥累計非法購買外匯48.3274億美元,非法售出外匯48.1422億美元。
據此前媒體報道,自2013年1月以來,趙某團夥利用NRA賬戶跨境轉移人民幣超過千億元,交易對手14000余個,遍佈北京、廣東、寧夏、安徽、江西等地。其中,與該團夥交易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有21人、1億元以上的610人、5000萬元以上的達到1128人。
上述施某團夥便是趙某團夥的交易對手之一。據悉,趙某團夥在將外匯轉賣給施某等團夥過程中,一般會根據匯率加價20個~200個基點。
1月15日的庭審上,對於獲利情況,施某稱:“並不是每一筆都賺錢”。一般小金額加價20個~50個基點,大金額加價10個基點左右。此外,“客戶資金不夠的時候,也會自己先墊本金”。公訴資料顯示,經金華安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鑒定,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施某團夥向已查實的交易對手,非法買入外匯13.8016億美元,非法賣出外匯3.6956億美元。
據公安部經偵局反洗錢處副處長束劍平介紹,目前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手法,主要是“對敲”平賬的方式,比如客戶需將資金匯至境外時,則將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指定的境內賬戶,在境外收取地下錢莊按約定兌付的等值外幣;如需將資金匯入境內,反向操作即可,“表面上看,境內的人民幣留在境內,境外的外幣也沒有進來,但實際上交易已經完成了。”交易流水達130多萬條利用NRA賬戶漏洞分工合作
與以往地下錢莊“對敲”平賬的操作手法不同,該系列案還利用了NRA賬戶在監管方面的漏洞,可直接將大額資金打到境外。據了解,該系列案是全國迄今為止涉案人數最多、涉及區域最廣、涉案金額最大的匯兌型地下錢莊案件,也是全國首例通過NRA賬戶,實施資金非法跨境轉移的新型地下錢莊案件。
所謂 NRA賬戶,指境內銀行,為境外機構開設的境內外匯賬戶,同時也可能指境外機構,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即RMBN?RA賬戶。
公安部經偵局反洗錢處處長李明照此前表示,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將NRA賬戶視為境外賬戶進行管理,客戶如要將境內賬戶資金匯入NRA賬戶,需向金融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經過審核。但實際上,此前部分商業銀行的業務系統,並不能有效識別NRA賬戶(案發後,該漏洞已被堵上)。
而海通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姜超曾撰文表示,2010年起,境外機構可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非居民賬戶”,進行人民幣跨境支付。根據現行規定:1。RMBNRA賬戶向境外賬戶,以及RMBNRA賬戶之間可自由劃轉資金,不需審批。2。在履行相應手續後,賬戶內資金可購匯匯出。但未明確審核內容,操作空間較大。
採訪中,一辦案人員告訴記者,犯罪團夥在向銀行購買外匯的過程中,“一開始不需要單據”。
據悉,趙某團夥通過其控制的義烏市迪而進出口有限公司、俊祺貿易有限公司等30多家境外公司,在X銀行義烏支行、T銀行金華分行、Z銀行浙江省分行等13家銀行開設NRA賬戶;施某團夥則通過其控制的亞哈拉投資有限公司等9家境外公司,分別在J銀行義烏支行等多家銀行開設NRA、OSA賬戶18個。
同時為了方便操作,以施某團夥為例,其還在香港多家銀行開設了4個外匯賬戶用於非法經營中的外匯轉賬,並利用親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辦理出104個人民幣賬戶,用於非法經營中的人民幣轉賬。
而在實際非法經營過程中,團夥內部也是分工合作。以趙某團夥為例,檢察機關已查明,9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分工如下:
趙某本人為總指揮,掌控整個團夥,負責聯繫客戶、資金調度、確定匯率;鄭某媛為團夥總經理,幫助趙某管理公司業務,負責團夥資金管理、團夥成員工資發放等。
沈某為團夥財務總監,具體負責聯絡客戶,根據趙某指令掌控團夥美元售出轉賬,以及與客戶核賬催款,和會計部記錄團夥交易流水賬目;陳某為團夥涉外業務主管、出納部主管,具體負責接收客戶購買外匯人民幣的入賬核對,以及到境內各家銀行利用NRA賬戶購匯。
曹某為團夥副總經理,負責團夥人事管理和貨運代理。
鄭某徽為團夥戶口服務主管,負責團夥控制下所有公司的年審和銀行開銷戶,保管所有公司資料和印章,也曾到寧波等地銀行為團夥購匯。
楊某為團夥會計主管,負責賬目管理、保管U盾、香港銀行購匯及根據趙某、沈某指令將購匯外幣通過網銀轉賬給客戶,並記錄相關流水賬目。
徐某為團夥單證部門負責人,根據趙某指令為團夥到銀行購匯以及銀行轉賬匯款製作虛構合同、發票等。
金某為團夥出納部員工,根據陳某指令操作銀行購匯和銀行轉賬匯款等工作,主要負責新疆業務。
銀行工作人員幫忙介紹客戶
2015年9月,記者曾採訪過杭州某銀行門口的幾個外匯黃牛。其中一位黃牛表示,做美元的話,第一天錢打到美國賬戶,第二天上午就可以到賬,“錢都是從香港給你打過去的,絕對安全”,並表示等錢到賬後再收取本金和手續費,“錢不到賬,我們也不會收錢的,錢入賬了,我們才收錢。”
這些地下錢莊往往給人一種“效率高”、“講信用”的形象。彼時,該黃牛收取的手續費為每100萬元人民幣約13萬~15萬元。
“這段時間,國家不是在查地下錢莊嘛,而且力度非常大,風險比較大”,該黃牛説,“其實,擔心還是我們更擔心,社會上騙我們錢的人很多的。”記者注意到,和上述在銀行門口做生意的外匯黃牛類似,在前述系列案件中,趙某團夥、施某團夥等辦公地點均在銀行場所,大堂甚至VIP室,“銀行默許”的態度,也成了這些團夥開展非法買賣外匯活動的共同點。
檢察機關指控趙某團夥稱,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趙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T銀行金華分行從事外匯業務過程中,得到該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韋某(另案處理)照顧,多次向韋某行賄,數額累計達52萬元;2014年3月至2014年5月,趙某在向J銀行寧波分行購匯過程中,得到該行工作人員王某(另案處理)的照顧,先後三次向其行賄,數額累計達13.8萬元。
“銀行能給我80個(基)點的優惠,我能給客戶50到60個(基)點的優惠,我從中能賺到大約20個(基)點的優惠。”1月13日庭審時,趙某承認向T銀行的韋某行賄,但稱這是在對方的暗示下,不得已為之。同時,趙某否認向J銀行的王某行賄,認為指控中所述錢款是銀行潛規則中的返點,即銀行名義上給其優惠100個基點,但實際只給80個基點,其餘20個基點,當作回扣給了銀行經辦人員王某。
而在1月15日的庭審中,施某在被問及銀行對其從事非法外匯買賣時表示,其平時辦公場所就在銀行的國際業務部,銀行工作人員默許,偶爾還會幫忙介紹客戶。
對此,施某團夥的另兩人也有類似表述。邱某稱,我們不需要主動聯繫(客戶),(銀行工作人員)一直很支援的,很多客戶是他們介紹的。我們都不認識,由他們帶過來才信任我們的。而施某團夥中負責人民幣轉賬的陳某,在回答辦公地點時表示,“銀行一樓貴賓室”,並稱“(銀行工作人員)很客氣,有時候還會泡茶什麼的”。
施某團夥一辯護人律師表示,犯罪嫌疑人在銀行公開交易,三年時間從未被行政監管人員或者銀行工作人員阻止過,他們和銀行工作人員甚至會一起吃飯,説明金融業對這種外匯交易是默許的。同時,該案與義烏的大環境有關,銀行無法滿足外匯交易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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