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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終裁我勝訴歐盟緊固件執行案

  • 發佈時間:2016-01-19 01:0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我國在WTO的執行之訴首戰告捷。《經濟參考報》記者從WTO官方網站獲悉,日內瓦時間18日下午,WTO就我訴歐盟緊固件執行之訴發佈終裁,裁定我國獲得勝訴。

  商務部條法司相關負責人第一時間在網站回應稱,緊固件反傾銷措施爭端案執行之訴上訴機構支援了中方的立場和主張,再次裁定歐方對中國産品維持至今的反傾銷措施違反世貿規則,中方對此表示歡迎和積極肯定。

  對於我國緊固件行業來説,這也是期盼已久的一場勝利。商務部條法司副司長陳福利對記者指出,目前分析,該案可能會有三個結果:一是歐盟取消實施長達七年之久的反傾銷措施,我國緊固件産品貿易環境徹底扭轉;二是歐方和中方通過雙邊磋商解決爭端;三是歐盟既不取消措施也不磋商,那麼中方就可以在WTO框架內提出貿易報復的請求。

  “不過,從以往WTO執行之訴的結果來看,歐盟大概率將取消反傾銷措施,這樣就意味著,對我國企業關閉七年之久的歐盟市場大門將再度打開。”業內人士説。

  緊固件俗稱工業之米,可以説是“小産品,大用途”。本案涉案産品包括了幾乎所有的碳鋼緊固件。我國是全球緊固件製造第一大國,也是緊固件出口大國。自2009年1月30日起,歐盟對我國鋼鐵緊固件産品徵收高達85%的反傾銷稅。據業內統計,2009年歐盟反傾銷終裁裁決後開始徵稅,自此我國在歐市場份額從26%大幅下滑至0.5%,出口金額也從10億美元跌落到2014年不到8000萬美元的水準。

  事實上,中歐緊固件爭端已經由來已久。2009年,應業界要求,我國將歐方措施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並於原審專家組合上訴階段接連勝訴。此後,歐方為執行原審專家組和上訴機構裁決修改了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調整了原有歧視性單獨稅率規定,但通過再調查對我國緊固件繼續維持反傾銷措施。由此,2013年10月30日,我國將歐方再調查措施繼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這同時也是我國入世以來針對其他成員執行世貿爭端裁決措施第一次提起的執行之訴,並獲得執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支援。

  業內專家指出,除了帶給行業和企業實質性利好之外,該案還具有重大體制性利益和意義,從這個角度可以説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首先,該案已經動搖了歐盟長期以來針對中國實施的反傾銷立法,在執行階段歐盟根據上訴機構報告修改了反傾銷法律,取消了對“市場經濟地位”的五條標準的規定,事實上就將歐盟對華反傾銷長期以來實施的“一國一稅”做法送入墳墓。

  其次,改變了歐盟反傾銷調查實踐中的不合理做法。在執行之訴中,中方主要挑戰了歐盟替代國做法中的暗箱操作、缺乏透明度的歧視性行為,比如歐盟以保密資訊為由拒絕向中方披露替代國企業的任何數據等。“而歐盟的上述做法被WTO裁決違規,那麼就意味著歐盟在未來對華反傾銷調查中,將必須改變目前被裁違規的做法,這將有利於我國企業在應對歐盟反傾銷調查中提高應訴實效,具有重要體制性意義。”陳福利指出。

  與此同時,本案勝訴具有普適意義,即對於正在對我國適用替代國做法的、歐盟以外的其他WTO成員,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目前,我國在WTO有13個起訴案件,34個被訴案件仍在進展中。值得關注的是,從WTO爭端解決流程來看,本案歷經了從原審階段磋商、專家組審查、上訴機構審查,到針對歐盟執行WTO裁決的措施啟動執行之訴磋商、執行專家組審查,到最終裁決等多個階段,也成為我國入世以來在WTO爭端解決程式中走得最遠的案件,將個案推向了爭端解決機制的最後環節。

  這也反映出我國角色的轉變。專家指出,入世以來,我國參與WTO規則,從最初的爭端解決的初學者,到後來熟悉規則、捍衛利益的積極參與者,再到現在,可以説已經成為較成熟的運用者。此案是我國運用世貿規則,主動“亮劍”,積極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和自由貿易的又一例證。

  以“執行之訴”為例,記者了解到,在WTO的既往案例中,執行之訴只有10多起案件,其中涉及貿易救濟的更是少之又少。“可以説,沒有可以借鑒的經驗,對於我們整個團隊來説就是邊幹邊摸索,第一次‘吃螃蟹’,很具有挑戰性。”陳福利説。

  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表示,中方敦促歐方認真遵守世貿組織上訴機構作出的最終裁決,儘快撤消目前對中國緊固件産品仍在實施的違規反傾銷措施。否則中方將保留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框架下採取進一步行動的權利。中方希望長達七年之久的緊固件爭端能夠儘快得到解決,有關産品的正常雙邊貿易能夠儘快恢復,使中歐雙邊經貿關係不斷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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