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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出臺規定:四種情形應當宣告指導性案例失效

  • 發佈時間:2016-01-18 11:5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8日訊(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規定》),進一步規範案例指導工作。《規定》建立了指導性案例宣告失效機制,並明確了導致指導性案例失效的四種情形:案例援引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廢止的;與新頒布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相衝突的;與最高檢新發佈的指導性案例相衝突的;其他應當宣告失效的情形。

  據了解,多年來,案例指導工作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也反映出一些突出問題,如在指導性案例的選編程式、適用效力、作用發揮、失效機制等方面還存在不規範、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研究改進。

  《規定》強調,檢察機關的指導性案例只能由最高檢統一發佈。根據《規定》,指導性案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案件處理結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案件辦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指導性案例的徵集遴選程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負責與其業務工作有關的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省級人民檢察院負責本地區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案例指導相關工作”。

  針對各級檢察院反映對指導性案例了解不夠、查詢不便等問題,《規定》提出要加強指導性案例編纂工作,建立指導性案例數據庫,為各級檢察院和社會公眾檢索、查詢、適用指導性案例提供便利。同時,為進一步提高各級檢察院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性和規範性,《規定》強調,各級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指導性案例的學習培訓,將指導性案例納入培訓課程,以提高適用指導性案例的準確性和規範性。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表示,指導性案例雖然不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強制適用效力,但從其規範司法辦案活動、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的制度功能以及嚴格的遴選發佈程式、權威的發佈主體等角度考慮,指導性案例對各級檢察院辦理類似案件仍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對此,《規定》指出,檢察院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作為釋法説理根據,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法律依據。

  “針對一些地方檢察院反映指導性案例的內容釋法説理不足、對辦案中如何參照適用指導性不強的問題,《規定》在《2010年規定》基礎上,增加了“法理分析”的內容。其

  目的是對指導性案例涉及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提煉總結和理論闡述,形成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參照適用意見,增強指導性案例的説理性與指導性。”該負責人介紹道。

  據悉,最高檢于2010年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下稱《2010年規定》),建立檢察機關案例指導制度。該制度實施以來,最高檢共發佈了六批23個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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