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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場館開放全民健身可減免兩稅

  • 發佈時間:2016-01-15 08:31:35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岳付玉 通訊員 曲明 楊建業)日前,市財政局轉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體育場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本市對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産和土地減免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利好體育産業發展,有助於降低大眾運動消費成本,促進全民健身運動開展。

  記者了解到,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體育場館要繳納營業稅及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所得稅等,前三種稅收約佔場館運營稅收的90%左右。市地稅局有關部門表示,國家對從事體育運動場館經營給予扶持,一方面能夠有效減輕體育場館的運營成本,對經營機構和經營者來説是利好。另一方面,可以調動更多的社會資源,盤活場館場地使用效率,激勵更多的場館場地用於體育運動産業經營,帶動全民健身運動開展,最終受益的是廣大消費者。

  根據第六次天津市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本市共有體育場地16233個,用地面積4261.77萬平方米,建築面積310.24萬平方米,場地面積約3118.70萬平方米。

  免稅對象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免稅條件

  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減稅對象

  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減半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優惠的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和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減稅條件

  享受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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