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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披露重大事項 深圳證監局對違規公司開罰單

  • 發佈時間:2016-01-15 07:39:18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時報記者從深圳證監局獲悉,深圳一家上市公司在董事長被公安部門採取強制措施後,延遲4個多月才公開披露相關資訊,日前,該公司受到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

  據了解,深圳奧特迅電力設備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在去年4月2日被廣東省公安廳採取強制措施。該公司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知悉該重大事件後,未向董事會報告,也未組織資訊披露,導致公司在長達4個多月時間內一直未公開披露該資訊。在獨立董事督促下,該公司才于2015年8月26日對上述重大事件進行披露。

  深圳證監局表示,該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上述問題後,立即對該上市公司立案調查,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及時作出了行政處罰。深圳證監局強調,《證券法》在規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同時,還要求上市公司對發生的重大事件立即公告。《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根據不同職責明確、細化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方式和責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勤勉履職,不能刻意隱瞞或怠于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否則可能導致上市公司觸犯法律底線,損害投資者知情權。

  深圳證監局稱,在上述案件中,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積極履行職責,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對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具有很好的示範作用。目前,深圳證監局已通過《上市公司監管通訊》等方式向轄區上市公司通報,並通過陽光監管機制及時向全市場公開,敲響規範資訊披露行為、落實主體責任的警鐘。

  記者獲悉,為防範因內部資訊傳遞渠道不暢、傳遞不及時以及判斷能力不足,可能導致類似該案的資訊披露延遲等問題,深圳部分上市公司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經驗首次探索建立了資訊披露委員會。

  據介紹,資訊披露委員會的職能一般包括搭建重大資訊內部報告和傳遞的補充渠道,對重大疑難無先例披露事項進行討論或提出建議,推動完善資訊披露內部控制機制,加強公司內部資訊披露事務考核等。通過資訊披露委員會制度健全資訊披露內生自律機制,進一步提升資訊披露品質,這是深圳上市公司加強自律、推動資訊披露內控建設、適應未來註冊制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趨勢和要求的一次有益探索。(記者 曾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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