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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有約定遺産繼承起紛爭

  • 發佈時間:2016-01-08 09:33:16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劉騰

  再婚老人去世後,其子女拿著兩位老人婚前簽訂的“身後互不繼承遺産”協議要求辦理遺産繼承手續,卻遭到繼母的反對,雙方由此發生糾紛。近日,經安徽省碭山縣周寨司法所調解認為,夫妻訂立“互不繼承”協議有效。

  7年前,碭山縣周寨鎮居民老范的老伴去世,經人介紹,老范與同為喪偶的女子朱某相識,二人相處幾個月後打算結婚。老范在周寨鎮街上有兩間門面房,為避免將來就遺産繼承發生糾紛,兩位老人婚前達成了一份“身後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隨後二人辦理了結婚登記。

  去年底,老范因病去世,其子女來辦理遺産繼承手續時,繼母朱某卻提出當初那份“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違反“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的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因此她也享有對老范遺産的繼承權。無奈,老范的子女只好向周寨司法所申請調解。

  周寨司法所認為,我國《婚姻法》第24條的確有“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産的權利”的規定,但同時該法第19條也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産以及婚前財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前、婚後財産的權屬問題作出約定,當然也包括對身後遺産作出約定。可見,“互不繼承遺産”的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本案中朱某既然簽訂了上述協議,那麼就不再享有對老范遺産的繼承權。

  通過向朱某宣講法律,朱某同意兩間門面房歸老范的子女,但她又提出因當初自己與老范結婚時遭到子女的反對,現在她與自己的孩子關係也不好,因此無處安身。經進一步調解,雙方達成了“兩間門面房歸老范的子女所有,朱某可無償居住至生命終結止”的協議。協議達成後,雙方友好地到公證處辦理了繼承公證,隨後老范的子女辦理房産過戶手續。

  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阻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遺産的歸屬問題。因為雙方一般都有自己的子女,一旦一方去世,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經常為遺産問題發生糾紛。而訂立婚前、婚後財産以及遺産歸屬協議,不失為防患于未然的好辦法。(作者單位:安徽省碭山縣周寨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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