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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機制能否發揮出應有威力

  • 發佈時間:2016-01-07 08: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改善空氣品質,湖北與山東日前分別打出一記重拳。《湖北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規定,建立考核獎懲和生態補償機制,每立方米超標1微克按照30萬元的系數進行補償;《關於修改山東省環境空氣品質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則提出,把生態補償資金系數從20萬元提高為40萬元。

  2011年起,由財政部和環保部牽頭組織、每年安排補償資金5億元的全國首個跨省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試點,在新安江啟動實施。各方約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質達標,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補償安徽1億元。據報道,這一機制在改善新安江江水水質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空氣治理方面運用生態補償機制,山東與湖北兩省走在了前面。這種生態補償機制是根據“誰保護、誰受益;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來實施的。從理論上來説,對於治理霧霾是有積極意義的,因為基層政府如果下決心治理,就能獲得省級政府給予的生態補償金;效果越好,得到的補償金越多。反之,如果治理決心不大,效果不好,不僅拿不到省級政府的生態補償金,反而還要繳納補償金。也就是説,這種機制有效地把獎勵與懲罰結合起來了。

  但這種機制能否發揮出應有威力,關鍵還在於三點。

  第一,取決於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如果補償標準低了,地方感覺不到痛;標準太高,地方又承受不了。

  第二,取決於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是否準確。空氣品質監測數據是否真實、準確,直接關係到這一機制的實施效果,如果數據被“注水”,這一補償機制必然走樣。從相關報道來看,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並非個別現象。那麼,不排除某些地方為了拿到生態補償金,或者不願繳納補償金而在監測數據上造假。對此,應通過設環境監測數據作假黑名單等辦法,嚴防造假行為。

  第三,取決於生態補償金最終誰來埋單。按理説是“誰污染、誰付費”,但是,省級政府向地方發放的生態補償金應該來自省級財政、來自於納稅人,因為省級政府支出的這筆錢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而地方治理效果不好,繳納的生態補償金又從哪來呢?按説是污染企業來付費,但實際情況仍需要調查摸底,不排除部分資金來自地方財政,也是由納稅人埋單。如果補來補去的錢多來自於納稅人,等於納稅人當了“冤大頭”,治理效果也未必會好。(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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