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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判定影響意外險理賠

  • 發佈時間:2015-12-31 02:12:32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張某為自己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1年,身故保額為人民幣25萬。第二年,張某在上樓梯時突然摔倒後昏迷,後經999短暫搶救後宣佈死亡,999診斷為“猝死,急性心肌梗死”。被保險人家屬拒絕驗屍,公司認為不符合意外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拒絕賠付。為此,張某的哥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結果

  申請人認為在急救人員到來時,人已經死亡。飯店監控顯示,張某上樓梯之前身體是完全正常的,這是一個突發死亡。

  保險公司辯稱,被保人出事原因與意外險條款規定不符,保險合同條款明確的意外傷害定義,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和直接致使身體遭受傷害。保險公司表示,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是意外造成死亡,不承擔責任,最多是從人道主義考慮,給予一定的補償。

  3名調解員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糾紛,由於沒有屍檢,是否是摔倒導致的死亡,還是突發致命疾病導致摔倒,投被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均無有力證據來證明本方觀點,希望申請人降低訴求,保險公司也充分考慮到目前司法實踐情況,存在舉證不能的可能,最終雙方經過幾輪協商,達成一致。

  ■案件評析

  “猝死”是意外險理賠案件中極易引起糾紛的類型。首先,意外險合同條款中關於“意外”的定義,跟普通人群意外的理解存在歧義,保險公司在銷售保單時難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其次,猝死在世界衛生組織定義是急性症狀發生後6小時內死亡者。因此,不能僅憑猝死診斷得出是否屬於意外傷害,應追查猝死的誘因,需要進行屍體解剖及流行病學調查,對猝死做出一個權威的鑒定。但在實務中,由於風俗習慣,屍檢又往往不為死者家屬所接受,造成取證難,糾紛衝突激烈。

  此外,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受益人在申請理賠時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證明的義務。這類事故發生後,受益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做好現場保護和提供固定證據,以便確定猝死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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