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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監管時代進入倒計時

  • 發佈時間:2015-12-30 13:32:03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就在不少P2P網貸平臺在年底這段時間爆出老闆跑路或提現困難等種種問題之際,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從28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的出臺意味著網貸行業有了監管細則,各種行業亂象也將得到管控。

  本報記者 張頔

  問題網貸平臺異化為信用仲介

  P2P網貸平臺是指撮合借貸需求的網路仲介,這一來自海外的新興業態進入中國後便實現了“野蠻生長”。銀監會披露,根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平臺跑路、非法集資問題已越發嚴重,問題平臺數量1000多家,約佔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從2013年至今,由央行牽頭的監管層對網貸行業進行過多次調研,今年7月份,明確P2P網貸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銀監會表示,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資訊仲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資訊仲介異化為信用仲介,為此,《辦法》將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資訊仲介的本質。

  銀監會提出,網貸機構本質上是資訊仲介機構,不是信用仲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資訊仲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監管部門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

  具體來説,《辦法》規定所有網貸機構均應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但該備案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後的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管理,將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促進網貸機構規範整改,約束其經營行為,防範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此外,《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接受相關部門監管。

  客戶資金將由銀行進行第三方存管

  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在政策安排上,也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規定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

  《辦法》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也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資訊,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復融資等。

  非銀網路支付 出新規 個人支付賬戶年累計限額20萬

  本報濟南12月28日訊(記者 張頔) 28日,央行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以及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監管,個人支付賬戶年累計最高限額20萬元,《辦法》將於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與此前發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辦法》主要從兩方面進行了修改:一是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兩類擴充到三類;二是對支付機構實施分類管理,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定情況、支付賬戶實名制落實情況制定了差別化監管措施。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其中,Ⅰ類賬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但只有累計1000元的交易額。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並將每年累計的交易限額提高到10萬和20萬。

  需要強調的是,對於Ⅱ類或Ⅲ類賬戶,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單日支付限額最高還可提升到現有額度的2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餘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上述限額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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