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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支援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

  • 發佈時間:2015-12-30 07:2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最高法公佈典型案例 支援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

  經濟日報北京12月29日訊 (記者 李萬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佈了10起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記者梳理髮現,此次發佈的10起案例,既包括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判斷、生態服務功能損失的確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受理與審理等問題,也包括在普通環境侵權訴訟中界定環境侵權案件範圍、適用環境侵權的歸責原則、把握環境侵權舉證責任分配和證明標準、合理準確界定數人侵權的責任分擔以及專業技術問題的判斷方法等問題。

  “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不僅要貫徹損害擔責的原則,更注重生態環境的修復等民事責任的正確適用。”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分析,環境侵權具有侵害方式的複合性、侵害過程的複雜性、侵害後果的隱蔽性和長期性等特點。

  2015年1月1日新環保法施行以來,貴州、山東、江蘇等13個省(直轄市、自治區)法院共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45件。

  最高法發佈的典型案例中包括新環保法實施後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訴謝知錦等四人破壞林地民事公益訴訟案。

  2008年7月29日,謝知錦等四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擴大採礦範圍,採取從山頂往下剝山皮、將採礦産生的棄石往山下傾倒、在礦山塘口下方興建工棚的方式,嚴重毀壞了28.33畝林地植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謝知錦等四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個月內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並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萬餘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於原地或異地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餘元。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上述案件首次通過判決明確支援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請求,提高了破壞生態行為的違法成本,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判決具有評價、指引和示範作用。”王旭光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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