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後因“家暴”起訴前夫賠償獲法院支援
- 發佈時間:2015-12-29 17: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9日訊(記者李萬祥)當事人潘某某、蒯某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潘某某毆打蒯某某致其身體受到傷害。法院判決准予離婚後,蒯某某訴至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潘某某支付共同生活期間因身體受到傷害造成的各項損失。日前,青銅峽市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潘某某賠償原告蒯某某4470元。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2012年1月,潘某某與蒯某某登記結婚。2012年2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潘某某毆打蒯某某致蒯某某身體多處受傷。次日,蒯某某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雙眼鈍挫傷,支出醫療費3000元。同年2月23日,蒯某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發現自己懷孕,因擔心此前住院未注意用藥禁忌會影響胎兒健康,故做人流術,支出費用600余元。同年8月,潘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蒯某某離婚,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現蒯某某訴至青銅峽市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潘某某支付共同生活期間因身體受到傷害造成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7000余元。
雙方當事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潘某某毆打蒯某某致其身體受到傷害,潘某某應對其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蒯某某主張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請求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且主張的費用未超過法定標準,應予支援;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不予支援。
經審理,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潘某某賠償原告蒯某某醫療費3000元、誤工費640元、護理費4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共計4470元。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糾紛中不可逃避的一個話題。在離婚糾紛的審判實踐中,因家庭暴力導致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也屢見不鮮,女性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男性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
本案中,法院對蒯某某在離婚後向法院要求潘某某支付婚內家庭暴力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作出支援的判決,就是對潘某某最有力的回擊。法官建議,受害人做好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工作,以免因證據不足,導致自身合法權益不能有效得到法律的保護。
法官表示,我國婚姻法對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權益維護有明確規定。在審理因受到家庭暴力訴請離婚的案件中,法院對有過錯者可少分或不分家庭共同財産。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對受害人人身損害賠償的請求,特別是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未主張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另行訴訟請求對方賠償損失。這不僅體現了婚姻家庭主體的平等性,也有效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