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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年檢 “出事兒”也獲賠

  • 發佈時間:2015-12-29 08:32:10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趙榮君 通訊員 周棟)近日,一保險公司以出險機動車未年檢為由拒絕賠付,一審未獲法院支援。

  2014年8月5日,原告宋先生為其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5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24日24時止。2014年10月17日5時,宋先生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南開區賓水西道濱西立交橋下時,車前部碰撞橋墩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經市交管局南開支隊體育中心大隊認定,宋先生負事故全責。事故發生後,宋先生支出車輛維修費59000元、施救費700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以“出險時標的車行駛證無有效年檢章”“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四條第二款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屬責任免除”為由,拒絕賠付。原告宋先生與被告保險公司交涉無果,訴至天津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範圍內賠付原告車輛維修費59000元、施救費700元,並承擔訴訟費。

  天津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理由如下:首先,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應當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明確説明義務。本案中被告沒有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就該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説明義務,故該條款依法對原告宋先生不産生效力。其次,依照公安部、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自2014年9月1日起,對註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試行免檢制度,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後,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誌,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本案原告保險車輛是小型轎車,行駛證註冊日期為2012年9月24日,事故發生時未滿6年,按照上述規定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綜上,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宋先生車輛損失保險金59000元、施救費700元,共計59700元。案件受理費647元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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