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報批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2-28 15:29:15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
經查,你單位於2013年10月與無放射性廢物收貯資質的單位(北京老科總科技開發中心原子能分部)簽訂了涉及處理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內容的合同;11月1日,從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接收實驗後返回的6枚V類鋦-244放射源時未按法規要求辦理相關轉讓手續,並擅自將該6枚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該事件暴露出你單位人員法律意識淡漠、對輻射安全法律法規執行不到位、內部管理制度運轉存在漏洞、對核安全文化宣貫培訓缺乏重視等問題。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我部已對你單位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源以及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的行為罰款共計20萬元(環法〔2015〕107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13號)的要求,我部現決定對你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以下輻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並在單位內部進行通報,以達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針對事件産生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認真整改,全面加強輻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三、嚴格按照我部關於兩個“全覆蓋”和兩個“零容忍”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全員核安全文化宣貫,提高全員核安全文化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以此為戒,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我部委託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2日
抄送:中國科學院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