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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屬轉讓不用買産權

  • 發佈時間:2015-12-28 08:29:29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璠)從天津市房産總公司獲悉,從2016年1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5種情況不需要強制購買産權。

  根據直管公有住房出售中,群眾對使用權轉讓時受讓人購買産權規定的反映,經相關部門研究,從2016年1月1日起對因法院審判、房屋徵收、承租人親屬之間情況進行使用權轉讓,受讓人可以不購買産權。

  具體適用範圍包括:1.經人民法院調解、審判,需通過回購、代理轉讓方式確定承租人或者處置直管公産住房使用權的;2.承租人與其近親屬、近親屬的配偶和配偶的近親屬之間轉讓直管公房使用權的;3.房屋徵收使用直管公有住房安置拆遷戶的;4.承租人將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給房屋徵收單位、本人工作單位的;5.1999年12月1日停止住房調配前應辦未辦調配手續的。

  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時,受讓人可以不購買産權的,申請人除需提交申請書、申請人戶籍及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圖章、《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外,還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包括經人民法院調解、審判的,提交人民法院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或協助執行書(原件及複印件);承租人與親屬之間變更承租人的,承租人與配偶不同戶籍提交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與其他親屬不同戶籍提交關係證明,以及經公證的配偶及同戶籍近親屬同意置換、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協議書;房屋徵收單位使用直管公産住房安置拆遷戶的,提交安置協議;受讓人是單位的,提交企事業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委託人的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停止住房調配前,未及時到區房管局辦理住房調配手續的,提交調房時單位開具的調配住房手續、單位確認該手續的證明、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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