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許可證12年獲24次延期退休教授起訴住建部門
- 發佈時間:2015-12-25 08:04: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拆遷許可證12年獲24次延期 退休教授起訴住建部門
12月23日,82歲的廈門大學化學系退休教授賴伍江和其他家屬,又一次來到龍岩市新羅區法院參加庭審。涉及賴家房屋的拆遷許可證延期問題,他們與龍岩市住建局及福建省住建廳再次對簿公堂。該證由原龍岩市房管局頒發給龍岩市土地收儲中心,後經原龍岩市房管局及現龍岩市住建局通過24次延期批復,延了12年,而有關拆遷期限出現了3個版本。他們向福建住建廳提起行政復議,後者又維持該延期,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有關復議決定。此前,他們已兩次提起行政訴訟,均敗訴。
父輩用僑匯建屋賴家兄弟拒拆遷
拆遷涉及的房産及院落,坐落于龍岩市新羅區西安路與登高西路交叉口西北角,佔地約2000平方米。賴伍江的父親賴寄塵在上世紀20年代末到印尼經商,于1950年響應國家號召,回龍岩投資公路、運輸建設,後用1億元僑匯在龍岩汽車站旁購置了這處住宅、鋪面及庭院等房産,並有當時龍岩縣政府頒發的《建築房屋許可證》。
2000年,龍岩市政府以實施舊城改造計劃的名義,收回包括這處房産在內的4952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協議出讓方式提供給龍岩市龍興建設開發公司,進行西城商業中心舊城改造項目建設,申請用途為建設用地(商住)。賴伍江稱,雙方並未達成任何補償協議,賴家始終沒同意拆遷。
2003年10月11日,原龍岩市房管局給該市土地收儲中心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稱該中心因“登高西路及龍岩大道兩側(西安段)土地收儲項目建設”,需拆遷相關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賴家兄弟被告知其房産屬此拆遷範圍,但他們認為自己屬於西安路,不在擬建的登高西路範圍內,且該地塊已被劃給龍興公司,不能“一地兩徵”。賴伍江稱:“這次土地收儲項目針對我家房産所佔土地並無具體建設項目,無法證明此舉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與憲法規定的‘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徵用並給予補償’相悖,因此我們不同意拆遷。”
直到2006年,當地仍在找賴家談拆遷,並多次召開質證、調解會。當年,土地收儲中心曾向原龍岩市房管局申請裁決拆除該房屋,後又以需繼續協商拆遷補償事宜為由撤回申請。此後7年無音訊,原龍岩市房管局也變更為龍岩市住建局。
2013年年底及2014年上半年,龍岩市住建局又多次組織雙方開質證、調解會,並在2014年7月22日做出裁定,要求賴家在16日內將房屋交給申請人,否則將向法院申請強拆。賴家兄弟隨後向福建省住建廳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撤銷該裁定,後者以拆遷延期在訴訟中為由中止該復議申請。
房屋拆遷許可證被指有多處問題
去年8月份,賴家兄弟通過資訊公開申請獲知,龍岩市住建局將《房屋拆遷許可證》從2014年6月30日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之後,他們又獲知該許可證已延至2015年6月30日。賴家兄弟認為龍岩市住建局的該行政行為違法,遂兩次向福建省住建廳提出復議,後者兩次做出維持決定,賴家於是兩次將兩者告上法院,要求撤銷龍岩市住建局兩次做出的《關於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以及福建省住建廳做出的維持相應通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在接下來的訴訟中,賴伍江及代理律師發現拆遷許可證存在很多問題:
《房屋拆遷許可證》岩府房拆許字(2003)第012號上載明的拆遷期限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31日,而龍岩市住建局向法庭提供的刊登在2003年10月14日《閩西日報》的《房屋拆遷公告》卻寫著拆遷期限從2003年10月1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前後共計24次《延長拆遷期限公告》上的該許可證拆遷期限則為2003年10月11日至2004年3月21日。
此外,原龍岩市房管局曾交給賴家一份《關於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文號為“岩府房拆字(2006)003號”,存在明顯塗改痕跡。而龍岩市住建局在2014年行政訴訟開庭時出示的通知文號變成了“03號”,塗改痕跡不見了。他們申請福建省住建廳對這兩份通知進行鑒定,被以與申請復議的2014年延期事項無關為由拒絕。
律師還稱,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開始生效,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所根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龍岩市住建局仍沿用該條例進行延期,同樣存在問題。
龍岩市新羅區法院分別於今年1月21日、10月15日對上述兩起訴訟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請求,龍岩市中院也分別於7月13日、12月7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11月下旬,福建省高院針對第一起訴訟召開聽證會,尚無新進展。
一方堅持延期 一方不棄維權
12月23日上午8點半,賴家針對龍岩市住建局做出的《關於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延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省住建廳維持該通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提起訴訟一案,在新羅區法院開庭,第三人龍岩市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也到庭。雙方圍繞多個焦點問題質證、辯論,審判長在庭審進行約4個小時後宣佈休庭,稱經合議庭合議後擇日宣判。
休庭期間,龍岩市土地收儲中心工作人員透露,因此次延期許可將在12月31日到期,住建局將做出新的延期許可。
賴伍江稱,此前4次生效判決均判他們敗訴,他不知道此次庭審會有什麼結果。他表示,自己將繼續對新的延期許可提起行政復議,福建省住建廳如繼續維持,“延一次告一次,維權的道路很曲折,但我們還是要維權”。
□庭審焦點
1 是否應撤銷延期許可?
對於拆遷許可證出現3個期限的問題,龍岩市住建局出庭人員表示,截止日期應以拆遷許可證上2004年3月31日為準,其他兩個時間屬“筆誤”。
福建省住建廳稱,登報公告載明針對岩府房拆許字(2003)第012號的公告,內容援引自拆遷許可證,因此應以許可證上載明期限為準,且此前兩次相關案件中,兩級法院均認定了這一事實。
原告方則認為,拆遷許可證上的期限未按法定程式進行公告,因此無效;社會大眾和被拆遷人看到的是登報公告,因此對被拆遷人有效的截止日期是登報公告顯示的2003年12月31日;而原龍岩市房管局未在該日期前15日內同意延期,故該拆遷許可證在2003年12月31日已失效。之後24次《關於同意延長拆遷期限的通知》引用的時間是2004年3月21日,更屬無本之木,援引錯誤,均無效,應依法撤銷。
2 已廢止的條例是否仍適用?
福建省住建廳出庭人員表示,《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35條明確規定,本條例實施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此案中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在2003年取得,因此仍然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龍岩市住建局重申前者理由,認為其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原告律師朱孝頂認為,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授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但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徵收條例》已廢止前述條例,全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已不再有“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龍岩市住建局的原拆遷管理職能已被撤銷,在跨越2011年1月21日的當次延期許可結束後,住建局不能再依據已被廢止的法律、行政法規許可延長拆遷期限。
原告方還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中國政法大學公法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張樹義教授及該校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卞修全教授、廈門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孫麗岩副教授依據此案出具的《專家意見書》。意見書認為,該項目拆遷期限一旦屆滿,則由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廢止,有關行政機關不得依據已廢止的法律規定,再行許可延長拆遷期限。意見書同時指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意在以合法徵收取代飽受詬病的拆遷許可行為,從根本上解決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所引發的種種社會矛盾。因此,若允許《拆遷許可證》無限期地延長,則勢必變相助長強制拆遷行為。
3 所訴延期行為是否合法?
龍岩市住建局出庭人員稱,該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依龍岩市土地收儲中心申請,在有效期內做出答覆並同意延長拆遷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長公告中雖然引用拆遷期限時間上存在筆誤的瑕疵,但不影響本次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原告代理律師鄒義認為,該許可證最初的登報公告、延期許可顯示的截止日期均非《房屋拆遷許可證》上的日期,之前一系列行為的違法性,決定了本次拆遷期限延長行為同樣違法,應予撤銷。
朱孝頂律師也稱,行政機關做出任何行政行為,都應當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作為授權,而龍岩市住建局沒有向法院提交其具備做出該行政行為的職權的相關證據,依法應視為沒有證據,因此無權作出該行政行為。
京華時報記者 懷若谷 發自福建龍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