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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執法員 逢年過節都“收禮”

  • 發佈時間:2015-12-18 07:32:59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王若琳)環保水務部門的一個小小執法員,在年節之際大肆收受環保公司、排污企業賄賂的人民幣4.6萬元、港幣5000元。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終審判處被告人梁某光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非法所得款49953元。

  每逢年節大肆收受企業賄賂

  2009年6月開始,梁某光擔任深圳市寶安區環境保護和水務局監察大隊執法隊執法員,先後任該局松崗、沙井等轄區組長,主要負責組織轄區內局管污染源的監督採樣、現場檢查,以及轄區內局管污染源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及編寫處罰建議書等工作。

  2012年至2014年,梁某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轄區內環保公司、排污企業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4.6萬元、港幣5000元。如深圳市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老闆趙某亮為感謝梁某光的關照,在2014年春節前,送給梁某光人民幣1萬元。深圳市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老闆袁某為得到梁某光的關照,在2012年到2014年的春節、中秋節等節日,多次送給梁某光人民幣共2.4萬元……

  接受紀委調查 承認受賄事實

  2014年3月7日,寶安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梁某光進行調查。經紀委調查人員耐心教育,並由行賄人袁某對紀委調查人員陳述其向梁某光行賄的事實後,梁某光承認自己收受袁某賄賂的事實,並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賄賂的情況。

  2014年3月11日,寶安區紀委將梁某光涉嫌受賄的線索移交寶安區檢察院,該院于同日傳喚被告人梁某光歸案。2014年11月21日,梁某光家屬退回贓款人民幣49953元。

  寶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梁某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扣押的人民幣49953元依法予以沒收。

  自首不成立 終審獲刑3年

  一審判決後,梁某光不服上訴,稱自己主動投案,亦已全額退贓,且屬於被動受賄,從未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收受的節日禮金主要用到了所在小組的日常支出包括協管員的臨時出勤補助和節日補助等方面,而不是用於個人生活享受和揮霍,請求二審法院減輕處罰。

  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寶安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梁某光進行調查,經紀委調查人員耐心教育,並由袁某對紀委調查人員陳述其向梁某光行賄的事實後,梁某光承認自己收受袁某賄賂的事實,並交代自己其他收受賄賂的情況,因此其並非自動投案,故不構成自首。梁某光收受賄賂款的用途,也並不影響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受賄行為的性質。

  該院遂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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